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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汽车遭受损害如何索赔?

2017年06月20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周晓瑶律师
周晓瑶律师
导读:汽车作为大众的交通工具,可谓是短途出行的首选,由此乘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较高。在乘坐汽车,遭受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时如何索赔?很多人对此有疑问,下面通过案例为各位进行解读。

案情简介: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使车辆受损、人员受伤

2012年6月25日21时15分,被告黄某驾驶被告严某名下的中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交叉口左转时,与相对方向钱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造成车辆损坏与乘坐在中型普通客车上的杨某、沈某、施某、黄某受伤与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黄某与钱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综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余款由被告黄某与严某各承担50%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施某各项损失

2012年6月25日21时15分,被告黄某驾驶被告严某名下的中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交叉口左转时,与相对方向钱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等四人受伤与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黄某与钱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明,被告黄某是被告严某的雇员,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履职期间。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施某各项损失。

律师说法:乘坐汽车遭受损害如何索赔?

乘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确定民事赔偿主体时,首先应该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责任划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承运人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情形下,承运方与事故的其他方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害了乘车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两方都是民事赔偿主体。二是承运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其他方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下,就发生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出租车乘客既可要求事故其他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要求司机承担违约责任。 

乘客既可以侵权为由起诉,也可以违约为由起诉,二者可以任选其一。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以侵权为由起诉,则赔偿主体为侵权人,即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一方,正是因为其侵权行为,才导致了乘客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以违约为由起诉,则赔偿主体为承运人。承运人与乘客之间有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但由于事故的发生,承运人没有履行该义务,构成了违约行为,乘客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除了赔偿主体不同外,诉讼时效的要求也不同,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而违约的诉讼时效则为两年。另外,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也不尽相同,违约责任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侵权责任是有可能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以上就是对“乘坐汽车遭受损害如何索赔?”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交通事故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周晓瑶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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