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的一起交通肇事,李某逃往外地,年底与受害人达成协议予以赔偿。后来受害人家属又要求公安机关查处,逃避侦查者是否受时效限制?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交通肇事后逃避侦查
1998年8月的一天,李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当天李某就逃往外省。次日公安机关立案,同年12月李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后达成协议并赔偿现金1.6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并要求公安机关撤案,接待人员表示同意研究考虑。1999年1月,李某得知已进行民事赔偿后,回家长期居住,并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其间并无公安机关查找传唤。2013年底,被害人家属要求公安机关查处,后公安机关对李某实施上网追逃。
法院审理:不受时效限制但影响量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未超过追诉时效,仍应对李某刑事部分予以追诉,但需要考虑李某的后续表现,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律师说法:逃避侦查者是否受时效限制
第一,根据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究竟该如何理解“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是处理本案的关键。笔者认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从汉语语义和条文逻辑上看,都应理解为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处理的情况下,为逃避责任从住所地逃往外省,直到其家属代为赔偿1.6万元后,才返回家中。可见,李某有故意逃避侦查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可罚性。
第二,接访人员仅口头承诺研究考虑撤案,并没有最终撤案。本案中,虽然李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要求公安机关撤案,接访人员只是口头表示同意研究考虑。而且,公诉案件是否撤销,是不受被害人意志左右的。因为,刑事案件损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私人权益,还有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撤案的条件,本案根本不符合撤销案件条件。事实上,本案仍处于立案侦查阶段,案件并没有被撤销。
第三,因侦查人员的消极行为而导致犯罪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于法无据。本案中侦查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属于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应当依其他规范性文件处理,与应否对李某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关联。如果侦查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可以导致对犯罪行为不予追究的结果,那么,这不仅对被害人不公平,而且有损司法权威。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应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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