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短信怂恿男友自杀
被告米歇尔-卡特(Michelle Carter)因男友康拉德罗伊三世(Conrad Roy III)自杀被控过失杀人。在法官莫尼兹宣读判决时,卡特在法庭上泣不成声。
2014年7月13日在麻省费尔黑文的一个超市停车场,罗伊被发现一氧化碳中毒,死于自己的小型货车内。调查发现,卡特与罗伊有上千条短信交流,都是鼓励罗伊实践他的自杀计划。她曾在短信中说:“罗伊,你得这么做。”她写道:“你准备好了。你要做的是启动引擎,然后,你就快乐自由了。”她在另一条短讯中说:“你终会在天堂中快乐,没有痛苦。害怕是正常的,不要紧。我的意思是,你就要死了。”
因罗伊还有动摇,她继续写道:“我想你要这么做。现在时候正好,你准备好了……那就做吧,宝贝。”她继续写道:“别再耽误了,别再等了。”
法律专家指出,卡特容或怂恿罗伊自行结束自己的生命,但他们质疑这样定一个人过失杀人罪成是否稳妥。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谴责这样的判决违反宪法,这样的定罪超出刑法的局限,以及抵触言论自由。由于案发时卡特只有17岁,案件在青少年法庭审讯。法庭将于8月3日宣判,最高刑期是监禁20年。
我国教唆自杀构成犯罪吗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在法理上能够直接等同于故意杀人吗?显然,这是一个中国特色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外国大体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在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大多都有关于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构成犯罪的明文规定。
根据我国学者的归纳,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自杀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自杀后果,均构成犯罪。如日本刑法第202条规定:“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被杀人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的,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或监禁。”
2、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必须是出于利己或其它动机而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如瑞士刑法第115条规定:“出于利己动机,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而其自杀已遂或未遂者,处5年以下重惩役或轻惩役。”
3、第三种情况是要求他人的自杀行为必须已遂或者虽然未遂但却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结果。如巴西刑法典第122条规定:“引诱或怂恿他人自杀,或帮助他人自杀,处刑:如果自杀既遂,2年至6年监禁;如果自杀未遂,但身体遭受严重损害,则1年至3年监禁。”
又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80条规定:“使人决心自杀,或加强其自杀的意图,或以其它方法使其易于实行,以致发生自杀的,处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如未发生自杀而仅致重伤或非常严重伤害的结果,处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
这些规定,尽管在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别,但都将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予以犯罪化,从而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根据。
实务界一般认为,由于教唆者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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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友泉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