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买车网上卖儿子,拐卖儿童罪与民间送养区别
男子为买车网上卖儿子
谢某(男,36岁)与妻子江某(28岁)都是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人,此次被卖的儿子是他们的第三个孩子。经朋友杨某介绍,2月16日晚,谢某夫妻以5万元的价钱将自己年仅1岁5个月的亲生儿子卖给了张某夫妻。很快,江某就产生悔意。可当她联系杨某时,杨某要求其退还5万元并付5000元劳务费。殊不知,谢某夫妻卖儿的5万元早已花费在购置家具、电器及手机上。
2月19日约11时,江某来到白云区公安分局太和派出所报警要找回儿子。白云警方接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侦查。经过28小时的连续作战,2月20日15时许,专案组民警在太和某小区抓获涉嫌拐卖儿童的张某夫妻两人,成功解救被拐卖的谢某。与此同时,狠心卖掉亲儿的谢某夫妻两人也被白云警方控制。2月20日18时许,介绍人杨某到太和派出所投案。目前,谢某夫妻、杨某及张某夫妻均被白云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拐卖儿童罪与民间送养区别
实践中,有父母迫于生活困难,出于让子女有更好的生活环境考虑,将子女送养他人,并收取少量的“营养费”的,属民间送养,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肖某是以收取“营养费”的名义索要钱款,但其向被收养人索要所谓的“营养费”,远远超出生育子女的医疗、营养所需,获得的钱款未用于“营养费”补贴,而是用于还债、挥霍。另外,肖某出卖儿子的行为系背着家人实施,违背家人意愿,从送养的时间、地点看,也是秘密进行,肖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民间送养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3月15日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法院对肖某定罪处罚既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合乎社会道义伦理取向。
“出卖亲生子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与民间送养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予以区别和审查。其一,审查行为人实施行为的背景和原因,判定有无营利目的。现实中存在一些民间送养行为,送养原因有的是送养人生活困难,家庭已有多个子女,为让子生能有更好的生活环境,而送养;有的不断超生为求生子,但不巧生了女儿,不愿意抚养而送给他人;有的未婚而孕无力抚养或不便于抚养等。这些送养,行为人都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其二,审查行为人是否对收养人收养儿童的目的、收养人家庭条件予以关注。一般送养人都会希望子女去向为经济条件、收养人素质、孩子成长环境较本人更好的家庭。其三,审查行为人是否收取收养人钱财以及收取的数额多少。民间送养中,收养人往往为表示感谢,会给予送养人一定的“营养费”、“感谢费”,以补贴送养方因生育子女而支出的花费,为送养儿童母亲补充营养,为送养方家庭困难给予一定的人道资助。但这些费用数额一般不会太多,多数为收养方主动给予,不会因此引起一般人误认为此即儿童的对价。其四,审查行为人收取钱财后的用途。如行为人收取钱财用于婴儿母亲住院费用、治疗身体疾病、缓解家庭经济困难等,系常人情感上可接受范围。如用于投资经营、高消费支出、赌博挥霍等,系常人情感上不能接受,道义上不能容忍,为社会公众所谴责。上述四方面,可作为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的参考因素,并应综合考量,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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