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产生纠纷。
1984年5月份,原告被被告招聘为职工担任会计,上班后被告为原告办理了聘任手续,1998年6月,被调到三产办任主任兼任电线厂厂长,1999年元月份至2007年11月20日被委派到供电公司厂长,2007年11月21日到供电公司加油站任负责人。2008年10月,被告供电公司主要领导找到原告,称为原告办内退手续,单位一次性给一些工资补偿。原告领取了一部分补贴。被告并没有按内退给付原告相应的待遇。被告直到2010年向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给原告缴纳了1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2011年缴纳了1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可是到2014年8月27日原告到社保中心企业股了解到被告又停止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了。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发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补缴养老金。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庆华的诉讼请求。
1984年5月份,原告被被告招聘为职工担任会计,上班后被告为原告办理了聘任手续,1998年6月,被调到三产办任主任兼任电线厂厂长,1999年元月份至2007年11月20日被委派到供电公司厂长,2007年11月21日到供电公司加油站任负责人。2008年10月,被告供电公司主要领导找到原告,称为原告办内退手续,单位一次性给一些工资补偿。原告领取了一部分补贴。被告并没有按内退给付原告相应的待遇。被告直到2010年向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给原告缴纳了1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2011年缴纳了1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可是到2014年8月27日原告到社保中心企业股了解到被告又停止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庆华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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