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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

2017年10月09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的义务是各用人单位保守自己商业秘密的常用手段。本文整理了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竞业限制补偿金相关规定等内容。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竞业限制争议

2011917日,梁入职盛福美容院任店长。2014823日,梁与盛福美容院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5331日,梁与案外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宝娜美容中心签订管理人员劳动补充协议、保密协议,案外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宝娜美容中心于20151010日注销,第三人宝娜美容中心系于20151010日注册登记的主体。2016525日,梁因病休无法完成当月营销任务提成,因工资锐减向盛福美容院递交离职申请。2016630日,梁与盛福美容院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正式离职。2016127日,盛福美容院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梁需履行竞业限制至2018626日,并向盛福美容院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000元。

法院判决:一、梁无须履行竞业限制至2018622日;二、梁无须支付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盛福美容院竞业限制违约金50000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给付及具体金额均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其次,虽然盛福美容院、陈主张梁20166月入职中山市小榄镇天使面孔美容院,但其提交的照明未显示拍摄日期,工商登记资料仅显示中山市小榄镇天使面孔美容院的成立时间,均无法证实梁20166月入职中山市小榄镇天使面孔美容院,其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佐证,也未就梁银合提交的入职登记表和劳动合同提交任何反驳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对盛福美容院、陈的该主张不予采信,而采信梁的主张及其提交的入职登记表和劳动合同,认定梁银合于2016928日入职中山市小榄镇天使面孔美容院。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盛福美容院已于2016626日解除劳动关系,但盛福美容院因自身原因在梁离职三个月后仍未支付梁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梁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即管理人员劳动补充协议及保密协议对梁银合不再具有约束力,故盛福美容院、陈主张梁银合继续履行竞业限制至2018626日,要求梁支付其竞业限制违约金50000元及因梁银合违反竞业限制而造成其经济损失40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

竞业限制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本文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存在约定为主,法定为辅的内容。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

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

我国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仅有司法解释作支撑。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就适用司法解释。

3、对支付标准仅有司法解释,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是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支付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蒋秀丽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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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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