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过户给儿子,结果又反悔,过户给房产的行为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行为还是婚姻法调整的行为?反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下面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家住即墨的姜某和兰某在2009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双方名下各一套的房产均归到儿子兰某某名下。但离婚后两年时间过去了,兰某一直没有将房产过户的意思,而且还给姜某发了一份撤销赠与通知书,表明房屋不会过户给兰某某了。于是,姜某将前夫兰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尽快将房产过户给儿子。
兰某在一审法院答辩时表示,离婚协议中将男、女各自的房产归于兰某某名下,是赠与问题,并不是财产分割协议,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另外,房屋真实产权人是兰某父母,当时因孩子入学从形式上办理的过户手续,在离婚协议当中对该房产的处理,属无权处分,兰某的父母对此也提出了异议。兰某的父母提出,房屋当时赠与儿子兰某是为了孙子兰某某上学方便,在赠与的同时保留了老两口的居住权,因此提出了异议。对此,姜某表示房屋过户后不会影响兰某父母居住。
法院审理:反悔法院不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姜某和兰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兰某个人财产房屋一处过户到兰某某名下,不是赠与合同,不受合同法的调整,而受婚姻法的调整,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的约束。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已超过一年,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第三人已经将房产的所有权赠与给兰某,其有权处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赠与具有法律效力。兰某主张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应当依法驳回,兰某负有将房产过户到兰某某名下的义务。因此判决:涉案房产归兰某某所有,兰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办理过户;第三人兰某的父母在有生之年对以上房屋享有居住权。
律师说法:反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本案中的姜某与兰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理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兰某的抗辩实质上是对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但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一年,法院审理过程中,也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兰某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兰某父母与其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兰某,并进行了公证,随后也将产权过户登记在其名下,该赠与合同无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法定的撤销情形,因此赠与合同有效。兰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有权处分。同时一审法院处理时,也充分考虑了兰某父母的居住使用权,判决结果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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