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受伤者的经济损失。如机动车发生事故是由于驾驶员的过错导致的或者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以此免责,不承担责任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2012年4月1日17时许,彭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彭某驾驶的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于被告处,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合计3353.10元。开庭审理时,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各项损失合计1893.10元。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691.1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17时许,彭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彭某驾驶的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于被告处,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中保海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驾驶人彭云强发生事故时属于无证驾驶,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综上,被告应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91.1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691.10元。
律师说法: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以此免责么?
一、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两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即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应首先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不足以弥补损害的前提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机动车事故责任。
其次,条例二十二条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不赔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是免除了无证或者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但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因此,依照上述规定,无证驾驶的肇事情形,保险公司在赔偿了受害人人身方面的损失后,可以向肇事方行使追偿权利。
所以,本案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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