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瘫痪老人躺楼道,因儿媳怕弄脏地板

2017年07月10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近日,重庆一居民楼的居民发现楼道里住了一个老人,而她儿子的家就在旁边。老人的儿媳称,家里太小住不下,老人有瘫痪,不想让她弄脏木地板。事实上,老人儿媳已经涉嫌虐待罪。

瘫痪老人躺楼道

8旬瘫痪老人躺楼道,儿媳称家里太小住不下不想弄脏地板。近日,重庆一居民楼的居民发现楼道里住了一个老人,而她儿子的家就在旁边。老人的儿媳称,家里太小住不下,老人有瘫痪,不想让她弄脏木地板。

邻居表示,楼道的环境真的太差了,蚊子又多。邻居说,老人儿子出去上班以后,老人中午饭都没人管,也不给她水喝。

儿子只听老婆的,儿媳妇却不承认楼道环境差。对于婆婆,这位儿媳妇很是嫌弃。明明有房间可以住,儿媳却说住不下,因为自己的女儿跟儿子要睡这张床。

儿媳怕弄脏地板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多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可以由以下成员构成:

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一)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三)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以上就是瘫痪老人躺楼道,因儿媳怕弄脏地板 ”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什么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马友泉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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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友泉律师
马友泉律师,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获教育学士、法学士学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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