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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双方离婚 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是否构成共同债务

2017年07月14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王传虎律师
王传虎律师
导读: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离婚的案件不在少数,离婚后能否如愿以偿?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是否构成共同债务?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离婚

夫妻为了躲避债务离婚,并把所有房产和车辆都归到女方名下,男方则只承担相关债务。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高某无奈之下只能将夫妻二人均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欠他的200万元债务。但被告人丁某则表示自己已经和前夫栾某离婚了,他借的钱自己根本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和自己无关。

高某表示,栾某与丁某共同经营拆借承兑和民间放贷业务,盈利购买多处房产和别墅,为逃避债务,双方办理假离婚手续,将两处商品房和两处别墅及奥迪轿车协议分割给丁某,债务由栾某承担。仅凭两人工资收入,无法购买上述资产。

法院审理:债务夫妻共同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栾某借高某200余万元属实,栾某和丁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因此,栾某向高某所借的9张银行承兑汇票共200余万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丁某应当与栾某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栾某和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高某借款人民币200余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丁某不服一审判决,要求改判驳回高某对丁某的诉讼请求。

再审期间,高某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栾某和丁某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用以证明栾某将财产转移给丁某,债务由栾某负担,属于假离婚逃避债务。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账户,证明栾某通过丁某账户进出资金达到上千万。

青岛中院审监庭再审查明,栾某和丁某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婚生子归女方抚养;四套房屋和一辆车归女方和孩子所有,一辆车归男方所有。家庭债务、银行贷款由男方负担。法院认为,当事人诉争焦点在于:丁某对本案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栾某于2014年4月27日出具借据时,栾某与丁某夫妻关系尚存续,从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往来凭证看,自2013年至2014年期间,栾某通过丁某开立的账户多次往来借贷资金,因此丁某对于民间借贷的事实是应当知道的。栾某与丁某于2014年6月25日协议离婚时,将四套房屋和一部车分割给丁某,栾某仅保留一部车,并承担一切债务,两人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将绝大部分财产分割给丁某,明显导致栾某清偿债务能力的减损。据此,青岛中院审监庭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由丁某和栾某共同偿还债务。

律师说法: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是否构成共同债务

本案涉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对此,应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姻存续状况、是否恶意逃避债务等综合判断认定。本案中,第一,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所规定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种情形;第二、栾某通过丁某开立的账户多次往来借贷资金,因此丁某对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应当知道;第三、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方案,导致栾某清偿能力明显减损,有逃避债务嫌疑。综合上述分析,本案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就是为逃避债务双方离婚,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是否构成共同债务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王传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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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程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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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虎律师,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大案要案指导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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