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女儿死亡赔偿金外孙侵占
原告秦某有六个子女,死者宋某系原告之女,被告曹某某系原告女婿,死者宋某也是被告曹某兄妹三人的母亲。2015年7月20日,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该事故经颍上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肇事车方赔偿给权利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抢救费、参与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45万元,该款被原告的外孙曹某全部领取。原告要求女婿曹某某及外孙、外孙女四被告将属于原告的部分给付原告,但四被告置之不理,一直未予给付。为此,原告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给付原告应得的赔偿款102885.6元。
法院审理:赔偿金外婆应有份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案中,被告曹某占有属于原告的赔偿份额,其应当将该部分返还给原告。赔偿义务人赔偿的45万元应先扣除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抢救费、参与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然后参照继承法进行分配。其中原告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3422.5元(16107元×5年÷6人),丧葬费23903元,抢救费、参与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本院酌定30000元。原告应得数额为91957.4元【13422.5元+(450000元-13422.5元-23903元-30000元)÷5人】。被告曹某辩称花费丧葬费约142000元,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曹某某辩称要求原告返还养老保险金欠款及房屋拆迁赔偿款,因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其应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侵占外婆份额属于何种行为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处于同一顺序继承人,被告应归还原告的相应继承份额。我国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该案中,被告曹某占有属于原告的赔偿份额,其应当将该部分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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