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途径红星路南延线的重型货车,因逆行致一位三轮车驾驶员身亡。在调查中,还查出该货车司机所在公司的老总张某,长期对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缺乏等问题。近日,法院除了判决货车司机犯交通肇事罪外,还认定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获刑6个月。
员工驾车逆行致人身亡
2016年3月28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宁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高新区红星路南延线附近辅道上,因逆向行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三轮车,导致三轮车驾驶员抢救无效身亡。后经成都交警六分局认定,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宁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决。
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宁某所在物流公司的总经理、实际管理人张某,对公司名下驾驶员在安全教育培训、车辆隐患排查工作上缺失。此外,还为应付相关职能部门检查,找公司外部人员与公司人员编写虚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隐患排查记录、整改记录等台账。同时,还未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设置专职监控人员,未实时对公司名下重型货车安全运营状态监管。在事发前,宁某就多次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逆行。
7月10日,法院就张某的情况进行审理宣判,张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判决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时,法官提醒,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结果表现为三种情形:致人死亡1人以上;致人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而根据我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老总获刑6个月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谓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安全生产、作业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所制定的规程、规则、章程等的明文规定,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中通行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本罪中违反规章制度行为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包括两种,既可以是通过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规程、规则等规范和通行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习惯、惯例对职工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管理,也可以通过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从事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要求职工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对职工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管理。因此,职工的“不服管理”,就包括职工不遵守本单位要求其遵守的各种规章制度和不服从本单位从事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两个方面。只要认定行为人具有不服管理的表现,即可认定其违反了规章制度。二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即指强行要求工人违反规章制度,冒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危险从事作业活动。
其次,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有直接关系。如果事故的发生与生产、作业没有关系,不构成本罪。最后,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重大伤亡”,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事故而造成的建筑、设备、产品等的毁坏损失(即全部或部分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以及因人员伤亡而支付的医药、丧葬、抚恤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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