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抢劫巧脱险
7月23日电 23日,记者从浙江东阳白云派出所获悉,日前,一女子在下晚班回家途中遭歹徒持刀抢劫后,临危不乱与歹徒进行周旋,在陪其抽烟聊天后,最终逃离险境。一日凌晨,在东阳市区务工的江西女子小慧(化名)下晚班后独自步行回家,在经过一较偏路段时,一名男子突然冲上来将小慧按倒在地,让其交出钱财。小慧刚想挣扎,男子就用一把刀架在她的脖子上。为免受伤害,小慧不敢乱动。“我身上只有100元现金,不过我可以用手机给你转账的。”小慧镇定地说。男子拿过小慧的手机,问了密码后放进自己口袋。
男子坐下后,用刀架在小慧脖子上让其不许动,小慧央求说:“你把刀收起来吧,我不会跑的。”男子愣了片刻后,竟收起了刀。这时小慧忽然想起自己身上有给男友买的一包香烟,于是故意说想坐起来抽根烟,并问男子抽不抽。男子同意后,小慧坐起身子拿出香烟给了男子,自己也点了一根。抽烟时,男子说自己心情不好身上也没钱,小慧劝他不要冲动,称可以陪他多聊会天。这时,小慧手机响了起来,小慧说是肯定自己男朋友打来的,男子于是将手机还给小慧。接完电话,小慧对男子说:“你让我回去吧,我男朋友知道我下班走这条路的,他会找过来的。”谁知,男子听了这话后,拉起小慧就往附近的公园走去。在横穿公路时,小慧挣脱男子向路过的汽车高喊救命,男子当即逃走。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根据线索在白云街道将抢劫嫌疑人王某抓获。经查,22岁的王某是贵州贞丰县人,原在东阳市某针织厂上班,几天前刚辞职。因跟女友分手心情一直不好,向朋友借的几百元钱也快用完,就萌生了抢劫的念头。目前,王某已被依法刑拘,有关案情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陪歹徒抽烟聊天后逃离险境
那么本案中被告人的抢劫是既遂还是未遂了?抢劫罪既遂标准是什么了?对于基本的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以下几种观点:“占有财物说”,即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人身权利受侵犯说”,即以侵犯人身权利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结合犯说”,即以是否属于“结合犯”而对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掌握不同标准。认为抢劫行为中致人轻伤的情况是结合犯,其他则不是结合犯。对于属于结合犯的抢劫罪,抢夺财物本身有可能未得逞,但不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构成了独立的罪名,均应以抢劫既遂论;对不属于结合犯的抢劫罪,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占有财物侵犯人身择一说”,即只要抢劫行为侵犯了财产权或者人身权之一者,即为既遂。
判断抢劫罪的既遂,应坚持“区别说”,即对于基本的抢劫罪,以“占有公私财产说”为判断标准;对于具有八种严重情形之一的加重抢劫罪,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对于加重的抢劫罪,笔者认为只要具备了刑法规定的八种情形,就成立犯罪既遂。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适用于基本构成的抢劫罪,而不能适用于加重构成的抢劫。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加重构成的犯罪,主要有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两大类。加重构成的特征,是出现了基本构成条款不能包括而为加重刑罚的条款所特别规定的严重结果或严重情节。这种严重结果和严重情节既是加重构成犯成立的要件,又是加重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志,无此结果或情节就谈不上加重构成犯的成立,而只属于基本构成犯。有此结果或情节就构成加重构成犯并齐备了基本要件。因此,加重构成犯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而无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所以,我国刑法第263条后半段规定的八种情形,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无既遂与未遂之分。进一步说,不管基本构成中有无取得财物,只要抢劫行为具备了法定的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都是符合齐备了加重构成要件,而不存在未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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