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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负债”频现 另一方举证不担责的依据是什么?

2017年07月24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读:2017712日,女子刘某接到一张法院传票,原告是一家银行,起诉其与前夫一起偿还贷款60万元及其利息。和配偶离婚后,莫名其妙背上数十万、数百万甚至数千万元债务时,配偶方主张不担责的依据是什么?法邦网为您解析。

丈夫贷款60万离婚后她接法院传票

据大众网报道,刘某是一所乡镇医院的护士,有着稳定的收入。她和前夫张某婚后不久,双方感情恶化。陈某在离婚之前从银行贷款60多万元,自己并没有见过这笔钱,离婚之后却成为被告。原来两人还未离婚之前,张某在朋友担保之下,以要装修房子为名从银行贷款60多万元,钱拿到手之后,他并没有购买房屋而是把钱用来放贷。后来由于借贷人跑了,钱也收不回来了。在法院审理时,女子表示贷款转入的是张某哥哥的账户,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装修,自己对贷款不知情。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又提供了新的证据,包括有一份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张某以买房的名义借款,最终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有一份证据就是2013年张某出具离婚协议声明书,声明贷款由其个人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约定个人承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另一方举证不担责的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张某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刘某对贷款事前知情或事后追认,不能认定该女子有贷款的合意,这就证明了此贷款系个人债务。

综上,在发生离婚“被负债”的情况下,另一方一定要积极举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婚姻律师。

(朱艳茹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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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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