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狱2年多的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最近有了新消息:他已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那么死缓变为无期徒刑有何程序条件了?
原铁道部运输局长张曙光获减刑
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曙光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张曙光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他被检方指控涉嫌受贿4755余万元。
被判刑后,张曙光被关押在司法部燕城监狱。近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布了一份关于张曙光的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燕城监狱于今年2月13日,以张曙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张曙光减为无期徒刑。
6月12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北京市高院审理。该院于6月26日立案,7月3日至7月7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7月25日,北京高院经审理查明,张曙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死缓变无期有何程序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在二年缓期执行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书面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缓改无期之后,如果在监狱里表现良好,能否继续减刑,要因人而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另外,根据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因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该条修正案被誉为“贪官紧箍咒”,彻底堵死了贪官通过减刑来“越狱”的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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