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平时衣着简朴,开着“借来”的车上下班,个人存款只有三万元,正是这样一名“清廉”干部,却可能拥有16套房产。那么, 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清廉”局长存款仅3万,却用亲属身份购16套房
凤凰资讯报道称:广东省雷州市住建局原局长罗纯清, 这位在雷州市住建局局长位置上盘踞长达9年时间的罗纯清平时衣着简朴,是一位开着借来的车上下班,个人存款只有三万元的“清廉”干部。然而,在湛江市纪委和雷州市纪委联合深入调查中,其虚伪的画皮被一层一层揭开,暴露出千万巨贪的真实面目。
经查,罗纯清涉嫌使用其侄子罗某某等13人的身份信息开设银行账户,在深圳、珠海、湛江等地购置16处房产和3辆轿车,涉案资产高达1300多万元,其中,深圳的一套房产价值就高达530多万元。
罗纯清对处置自己的不义之财可谓煞费苦心,他借用多个农村亲戚的身份证,又用他人照片花钱办理多个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隐匿财产。当他看中某套房产时,会将银行卡改好密码,指使其侄子罗某某出面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购买手续。
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本案中, 罗纯清亲戚名下的16套房产,虽然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罗纯清的财产,应当属于罗纯清拥有的财产,如果罗纯清不能够说明清楚其购房款的合法来源,则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丁一元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