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在东西湖区将军路街翠林雅居小区的六旬女子,故意与小区婆婆套近乎,实为骗取她们的钱款。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婆婆们眼中热心快肠的“肖姐”,实际上姓舒,一直隐瞒真实姓名。目前,女子舒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
女子专以借款为名骗小区婆婆
舒某现年65岁,家住黄石市下陆区。2015年年初,舒某从老家来到东西湖区将军路街翠林雅居小区4楼租住,对周边居民声称自己姓肖,名叫肖某佩,大家都称舒某为肖姐,她的妹妹也居住在该小区另一套房屋内。不久,能说会道的舒某很快与小区内67岁的李婆婆相识,舒某还将李婆婆带至自己租住的家中做客,李婆婆还认识了同住一个小区舒某63岁的妹妹。
此后,舒某以自己的好友患癌症在医院住急需住院费为由,向李婆婆借过2次钱,均按时归还。2015年9月15日,舒某突然找到李婆婆家中,自称其母的腿摔断,现正在医院紧急治疗,急需医药费1万元。见好友有难处,李婆婆家中现金不够,又急急忙忙赶到邮政银行取款,凑足1万元钱交给舒某拿到医院给老母交治疗费。舒某拿到钱后,以肖某佩的假姓名给李婆婆写了一张借款条。而后,舒某退掉租住屋,换至武昌区武泰闸小区独自租房居住,与李婆婆失去联系。
事后,李婆婆在无意中听说肖某佩在外面及小区内借过很多人的钱。李婆婆担心自己借给肖某佩的1万元借款无着落,便去舒某的家中找其询问究竟,却发现舒某已搬家,不知所终。李婆婆给舒某打电话联系,舒某的电话已停机。2016年12月16日,李婆婆意外得知,肖某佩使用的是假名,其真名是舒某,这才恍然大悟,她接近自己,只是为了日后行骗,随即报案。东西湖区将军路街派出所刑侦民警接到李婆婆报案后,多方开展调查走访,并查明肖某佩的真实身份为舒某,于是对其展开追捕。9月2日上午10时许,当舒某来到洪山区洪山广场附近一家银行办理业务时,被追捕专班民警抓获归案,她对自己使用假名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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