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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区别?

2017年09月19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在单位中,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工作方式,工作方式不同,获得的劳动报酬也是不同的。在工作中,要确定自己的是哪种工作方式,如何确定呢。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区别?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请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自2005年1月起,村民委员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书》,双方最后一份《劳务合作合同》至2011年12月31日止,之后未再续签。2007年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在深务工的农民工需办理工伤医疗保险,被告代王子村民委员会为其装卸队(工班)工人按农民工标准办理了工伤及医疗保险。另查,原告除在装卸队从事装卸工作外,另在被告处兼职从事清洁工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作时间包干计24小时,被告按月另行向原告支付清洁工工资。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严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区别?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24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3天,也可以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6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各种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按照《》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葛春喜律师认为,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在工作时长、劳动合同、解除、保险和报酬上都有很多的差别,不同的工作方式享受的保险待遇和工资薪酬也是不同的,在工作时,要确定自己的工作方式属于哪一种。

以上是关于“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区别?”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非全日制的劳动纠纷,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葛春喜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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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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