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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时效性

2017年10月18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劳动者如果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要想成功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就要申请工伤认定。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不过,要申请工伤认定有时效限制吗?工伤认定的时效性,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在单位受伤

2013年10月6日,邓某在位于宁围镇利群路富登搅拌站卸水泥的过程中,因单位的水泥管的盖子掉落被砸伤右足等。事故发生当日,邓某120急救车送往医院医治,被诊断为右足脱套伤,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骶骨骨折,双侧耻骨上下肢骨折,右侧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第三跖骨骨折,腰5横突骨折,头部外伤,腰部损伤,多处挫伤,颈椎环枢半脱位等。邓某2013年10月6日至2014年6月1日,住院共238天。出院后,邓某又经多次门诊治疗于2014年8月18日在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交通事故伤残八级,误工期为300日,住院期间加强营养,护理期为8个月。邓某告认为,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身体残疾并精神受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一、杭州富登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邓医疗费等合计397428.51元的40%计158971.40元,二、杭州富登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邓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律师说法:工伤认定的时效性

工伤认定有时效性的,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受伤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而劳动者可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超过这个时间,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单位驾驶的散装水泥运输车属自卸式的水泥运输车,系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接受专业培训,运输的水泥应由单位按安全操作规程自卸输送至水泥储罐。本案邓某在输送水泥至水泥储罐过程中,因及时关注水泥车压力表,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导致事故发生,邓某存在明显的过错。单位提供的水泥储罐无现场管理人员,事发时未能及时监管现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本案邓某的过错大于单位邓某应自行承担60%的责任,单位邓某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因原告身体致残,精神受到一定的损害,根据单位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邓某自身的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单位赔偿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以上是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性”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葛春喜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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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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