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我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审查起诉的“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担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辩护人。
我们会见过陈某某,了解案情,又在贵院阅卷,现提出以下律师意见,请贵院采纳,并在制作《起诉书》时予以认定陈某某是从犯、坦白情节,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一、请求贵院予以认定陈某某是本案的从犯,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陈某某是广东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员工,雇佣人员,职务是业务员,每月固定工资4000元,此外,没有其它福利,属于打工人员一个,没有权利。该某某公司的老板是何道松,副总经理是杨某某,杨某某是陈某某的上司,陈某某是按照公司副总经理杨叶晖安排、指使从事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陈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请求贵院予以认定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情节。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案情,供述的情节与侦查取证的材料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陈某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求贵院予以认定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情节。 三、陈某某主观恶性小,没有前科,今次犯罪属于初犯,没有获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陈某某一向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形,没有前科,今次参与犯罪属于初犯,完全受到他人的指使和蒙骗,其主观恶性小,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陈某某表示认罪和悔罪,吸取今次犯罪的教训,表示今后不做损害社会的事情,反思自己行为,均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四、《起诉意见书》指控虚开增值税发票18亿元,偷逃税款2.7亿元,事实清,本案没有鉴定报告,没法认定偷逃税额,请求公诉机关不采纳《起诉意见书》该部分指控内容。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卢愿光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