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变化快,每个人对自己的工作也有很大的 变化。当人们换工作或者在原来劳动合同期满后,会因为种种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如单位忘记了或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都可以请求二倍工资?请看下文案例。
2004年8月,宋某到公司处从事制盐分析工作,2015年9月至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宋某月平均工资约3300元。2014年至今,公司一直未为宋某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经常存在拖欠发放工资的行为。2017年6月29日,宋某以公司拖欠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至今未给答复。因未为宋某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宋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请求法院判令中海公司支付宋某经济补偿金429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300元、失业金损失39600元。
法院判决:一、中海公司一次性支付宋某经济补偿金364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164元、失业金损失30240元,合计98804元;二、驳回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中海自2014年9月起未依法为宋某缴纳养老保险费,宋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中海公司应当支付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结合宋某在公司处的工作时间及宋某月工资数额,认定公司应支付宋某经济补偿金为36400元。
本案中,宋某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5年8月31日到期,宋某继续在公司处工作,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当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每月支付宋某二倍工资。结合宋某已领取的工资数额,认定公司应支付宋某二倍工资差额32164元。
律师说法:未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都可以请求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自合同期满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合同期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应当延续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磋商义务,因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具有双重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新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未签订劳动合同都要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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