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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审批表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2018年02月0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入职需要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公司没有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二倍工资。员工入职审批表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员工与公司签订员工入职审批表

公司与张某已经签订《双桥花园地下步行街员工入职审批表》,已经符合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可以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审批表明确包含了公司的基本信息、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主要内容,并且该审批表上有张某的亲笔签名,公司盖章,部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总经理的亲笔签字确认。双方已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审批表完全具备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该审批表应当作为劳动合同。虽张某与公司没有按照官方发布的范本,但并不影响张某与公司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本质。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27455.00元。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义务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而公司提交的《双桥花园地下步行街员工入职审批表》上无张某的基本信息,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应具备要素的规定,并且张某在庭审中不认可《双桥花园地下步行街员工入职审批表》的名字是其本人所签。本院认为,张某于2016116日入职公司为安保人员,未签订《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及相关协议,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由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2745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员工入职审批表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入职表,通常用的名称是《入职审批表》或《入职申请表》、《入职登记表》,是用人单位在决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前,由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和求职要求,由用人单位审批的表格。决定建立劳动关系的,该表由用人单位保管,并依据该表内容,双方随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然而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规定,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主张自入职满一个月次日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最长十一个月)双倍工资差额时,许多用人单位以入职表主张双方之间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进行抗辩,主张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具体而言,若入职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可以视为双方之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不行:

一、只有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双方之间的关系才可能是劳动关系,才可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依法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持有一份,两份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上是关于“员工入职审批表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葛春喜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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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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