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退休后再就业,再就业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在肇事方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时,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退休再就业出事故不算工伤?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已达退休者发生交通事故
王某退休后,于2014年3月1日入职从化区某环保公司,担任环保工人一职,负责增城区某道路的清洁工作。2014年3月28日清晨时分,王某在途经增城区107国道与新沙大道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与肇事司机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判决:该环保公司赔偿王某家属经济补偿款55000余元。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交通事故所致伤害不构成工伤。法院采信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班途中,参照相关法规规定,王某在上班途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属从事劳务工作范围。其家属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要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从化法院判决该环保公司赔偿王某家属经济补偿款55000余元。
律师说法:退休再就业出事故不算工伤?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双方就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根据广东地区的司法实践,劳动者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就终止,达到退休年龄再就业的,不论是否享受退休待遇,双方一概认为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王某的情况就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人人身伤害。
以上是关于“退休再就业出事故不算工伤?”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葛春喜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