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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报告生存指南

2018年05月16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如今已有半年之久,近日江苏证监局开出了首张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罚单。可以看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母法”的存在,它的落实与开展情况,备受监管关注。根据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如今临近半年期的自查期限,律师总结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报告应涉及的核心要点,以供参考:

​一、是否真实、准确了解投资者的信息。主要包括:投资者的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

二、是否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分级;是否对于普通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是否对于普通投资者进行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三、是否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评估各项因素,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四、是否对产品与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匹配(核心要点)。

五、应当双录的情形是否进行双录留痕(核查重点)。双录情形主要包括: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评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揭示。

六、是否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的纸质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   

自2016年以来,私募行业逐渐进入到强监管时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监管的核查重点,也覆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职责,也是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希望各位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够切实自查,形成报告。更多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石珍珍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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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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