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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遭性侵犯主动递套”不可行

2011年05月18日    我来说两句(3人参与)  

5月10日晚,中国性学女硕士彭露露的导师华中师范大学彭晓辉副教授受邀在南师大做了一场名为“性与人际交往”的讲座。彭教授“遭遇性侵犯女性应主动递上避孕套”观点,当堂激起一名男生的强烈反驳,双方展开激烈的“唇舌之战”。教授的理由是,“在面临性侵犯时,能及时递上避孕套,那是保护女性免受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最后一道屏障。”(2011年5月12日扬子晚报)

在中国这样一个自古就有贞操处女情结的国度里,彭教授的言论无疑引火烧身,我们不得不承认其观点异常新颖创新,而且我们也非常愿意相信彭教授的出发点是善良的和为广大女性朋友着想的,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说这实在超出了广大民众的思想承受范围,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对于一个不符合国情的言论观点不可避免地受到公众的讨伐和质疑。

自古以来,法律对性侵犯或者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均采取了相当严厉的惩处,重则罪极致死,轻则几年有期徒刑。性侵犯以及强奸等犯罪行为是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在违背他人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他人进行性行为的暴力残忍犯罪行为,对受害者而言不仅仅是对身体,更是对心灵和精神的摧残,因此才会出现宁死不屈以命相搏保卫贞洁的烈女,才会有千千万万座耸立的烈女坊。虽然遇到此种情形,“以命相搏”非我所倡,但是依靠自身力量来抵抗阻止却是必需的,而如今,彭教授抛出如此另类观点,我们不得不慎重考虑其可行性。

从法律层面来说, 首先,“主动递上避孕套”行为不易界定,将会成为司法审判难题,按照中国的刑法理论,强奸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一旦女性“主动递上避孕套”,就很容易界定为自愿性行为。从受侵犯女性角度讲,很难就“主动递上避孕套”做对自己有利的合理解释,更难提供证据证明“主动递上安全套”行为是出于自我保护目的的无奈之举。这样的保护恐怕是适得其反,强奸犯罪只会得到纵容。

另外,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面对正在实施性侵犯的犯罪分子,受害人在正当防卫时可以采用最大的防卫尺度,即使反抗致犯罪嫌疑人死亡也是合法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在性侵害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受害人应该尽量抓住反抗的机会,让犯罪嫌疑人知道在性犯罪时有可能失去生命,这样来说可能包里装把刀比装上避孕套更能有效的保护女性。

再者,在遭受性侵犯时如果那么容易就范,一触即溃立刻递上安全套。一定程度上可能激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犯罪作案的成功率,增加受害人数。试想,性侵犯没有受到阻拦抵抗,受害者还提供安全套,如此轻易得手,居心不良者何不一而再再而三地继续性侵犯?社会秩序何存?社会安全何在?

从道德层面来说,对于受害者而言,性侵犯本是违背意愿之事,还要装得很乐意并且主动递上安全套,这是何等残忍的事?相信女性朋友听此言论心理肯定不会好受吧。

因此,综上所述,笔者敢断言彭副教授在发表此言论时肯定没有经过深入思考,某天看到外国有此做法,觉得不错,值得借鉴,讲座时脱口而出,挨骂也是理所应当,在所难免,也希望以后在公开场合发表言论,还是“三思而后说”。

(赵红燕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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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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