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中,医院通常作为被告,患者一般作为原告,原告在起诉时有较大的案由选择的自由,医疗纠纷在实践中既可以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也可以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两者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下面将两种诉讼的概念、特点、区别分析如下:
一:所谓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就是由于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害方向加害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方承担违约责任,就是医疗违约之诉;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一方因违反法定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产生侵权之债,受害方对加害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就是医疗侵权之诉。
二:医疗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特点
1:医疗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除某些特殊的医疗服务可以采取合同明示约定外,大多数情况下是以医疗服务行业的习惯默示,由于医方相对患方而言对服务的理解和对信息的掌握拥有较大的主动权,因此,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的约定义务和患方的权利并不总是清晰明确的,诉讼中对医方的违约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2:医方的法定义务散见于我国的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且不够全面。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医疗卫生界公认的行业惯例,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其绝大多数并没有形成规范性文件,这就使医疗侵权之诉的非医方诉讼参加人和审理法官对侵权事实无法直接作出判断,往往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
3:不伤害患者并有益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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