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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显须知网上言论自由有法度

2011年08月25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药家鑫案因为张显运用了网上言论传播的强大力量,使得该案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更使得药家鑫及其家人四面楚歌。在网上言论疯狂期间,药家因为种种原因以沉默来回应事实和舆论,这种处理方式淹没了事实真相,也使得药家鑫及其家人在人格名誉上受到侵害,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药家鑫最终被判决并执行死刑,他的父母也因此事件而生亦难安,精神痛苦难以言表。

现药家鑫支付药庆卫不再沉默,选择积极正面回应事实真相和公众舆论,以挽回受损害的名誉权,对于儿子药家鑫来说,这一维权据举措虽然不能挽回他的生命,但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挽回其生前的人格和名誉。对于中年丧子的药庆卫夫妇来说,澄清事实,让造谣者致歉可以挽回自己的名誉,这是他们能够坚持生活下去的起点。

张显对此次状告事件,不以为然,或许是因为他文化水平高,能力也自认为佼佼者,对官司本身不足为惧的缘故吧。他声称:“不会道歉,也不用澄清任何事实,自己的网上言论是自由的,不应为此负责。”岂不知言论自由是有法律限度的,不能过度不正当地行使此权利来侵害被人的合法人格之名誉权。

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禁止用诽谤等方式损害共鸣的名誉。如果恶意过错侵害了,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如: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损害赔偿等。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利包括名誉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依照上述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人格尊严都是基本权利,都受法律的保护,所以,侵害到他人人格最严的言论是违法的,不是公民自由的范围,要承担法律责任。

药家鑫杀人,其生命权依法被剥夺,但是他的名誉权及其家人的名誉权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损害其合法的人格尊严之名誉权。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应当依法行使,言论应当客观公正,不能捏造事实,也不能在明知是捏造事实却不加甄别而公开传播。更不能恶意诋毁,菲薄,侮辱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这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公民在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积极勇敢的站出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沉默,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公众理解为默认,所以沉默在某种程度上加深了这种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药庆卫夫妇及儿子的名誉权损害,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但是他们是善意的,不应为此承担责任,而捏造事实者显然是恶意的积极诋毁行为,应为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我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不知事实真相,张显是否捏造了事实,他们双方当事人自然清楚,这是需要证据来证实的,所以人们除了要有维权的意识外,还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这样才能切实维护权益。

(李亚丽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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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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