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1年12月15日《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事发南充市西充县,参与罕见虐童事件的3名施暴者年仅13岁,办案民警颇感无奈。11日下午两点过,南充市西充县城某小学的小伟(9岁)、小江(10岁),被4人挟持到城郊的荒山野岭,遭到长达3小时的惨无人道的暴虐:两小孩全身衣服被脱掉,并遭枝条轮番殴打,还被强迫手拿、脚夹、臀坐点燃的擦炮爆炸;小伟的衣服被焚烧,凶手还用砖头掩埋小伟全身,只留面部在外;两小孩伤痕累累……12日,西充警方侦破此案,4名凶手全部归案,但办案民警心情格外凝重:施暴者乃一名16周岁的少年和3名13周岁的儿童,其中3名13周岁的儿童还多次“犯事”。目前,小伟、小江还在西充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对于受害的小伟、小江我深表同情,可是3名13周岁施暴者依法均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目前,社会上有很多人对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满,甚至认为这样是国家在故意留法律空子。但是社会上持这一主张且没有法律素养的人,其实内心是很朴实的,愿望也是好的。法律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其作用必须是有限的,不应当是万能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这样的法律保护也应当是有限的。
为什么法律不应当是万能的?其实答案很简单,是由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立法者必须充分尊重这一客观规律,不能仅凭主观意愿立法。否则,必然受到客观规律的严惩。
刑法必须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无条件“忍让”,这是人类生存和社会文明发展必须付出的代价。如果以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经常严重危害社会为由降低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必将重蹈历史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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