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犯罪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有着天然的弊端,因为律师在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可能对一般侦查机关的利益造成根本性冲突,律师和警察(广义上包括公诉人)本来就应该是具有对抗性的天敌,而法治社会的建立是离不开警察和律师的,缺了谁都不行。警察在对抗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律师往往处于劣势,这样就丧失了合法对抗的平衡。中国的很多律师为了避免牢狱之灾,往往是不敢轻易得罪警察的,而目前和平时代警察又是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群体。特别在刑事诉讼中,中国律师有时就不得不成了摆设,根本无力对抗国家公权力特别是警察权力的滥用,而佘祥林案件、赵作海案件等冤假错案的发生给公检法整体形象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律师群体是高智商群体,其犯罪量比较少,但是律师又不是外交人员需要根据国际法赋予特权与豁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公安机关侦办律师犯罪案件不科学不合理,有很多利益冲突,而且司法公正很难实现。
虽然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目前作了一些让步,让异地的警察抓律师,但是这样还远远不够,因为什么呀!全国公安是一家!
所以国家应当考虑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部门,抽出一部分人成立专门针对律师犯罪(律师的所有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可以挂牌起名叫律师犯罪侦查公诉局。律师犯罪侦查公诉局对律师犯罪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相同的职权。可以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律师犯罪侦查公诉局专门的职权,依法配备枪支弹药、手铐等可以对涉嫌犯罪律师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当然最好让律师犯罪侦查公诉局配备重机枪、火箭炮一类的重型军用武器,这样抓律师的时候比较爽,其实还是怕对被抓律师被非法伤害或者灭口。当然审判还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建议对故意犯罪的律师其执业证书的吊销权也由人民法院行使比较好。
中国律师肩负着太多的使命,可是怎样抓律师比较合理?是一个非常沉重的命题。李庄案件曾经给全国律师都带来轰动性的影响。
所以对涉嫌犯罪的律师怎么抓、怎么审才合理,还有待商榷、有待探索,反正中国目前的抓律师的制度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个人的建议,仅仅是一种笑谈。可能同行们会对此贻笑大方,笔者及其幼稚的想法和全国律师界曾经强烈要求废除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呼吁一样,都是希望中国法治的明天更加美好。
(崔趋强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