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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科大女生帮助自杀 判刑过重

2011年12月26日    我来说两句(3人参与)  

据新京报载,胡明月和张翼(均为化名)系北京科技大学女生,在交往中产生厌世情绪。2010年1月2日凌晨,在一家酒店中,两人相約由胡明月杀死张翼,胡明月再自杀。胡杀人后未自杀,预备向张翼父母交代之后,被判死刑,随张翼而去。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明月无期徒刑。

加害人为实现被害人的被杀死的愿望而杀害被害人,与谋财害命、冤冤相报、激情杀人案件所不同的是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识;恰恰相反,被害人对加害人的杀死自己的行为是追求的。此类不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行为,在法律术语上,叫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即是指加害人在被害人同意下实施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是,我国大陆实施的现行刑法对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性质和法律效果均没有作出规定。因此,量刑时,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归责原则,往往因没有杀人动机而缺乏法律的基本尺度。就北京科技大学同学杀同学案件,相比2009年在江西赣州市老人"活埋"朋友助人安乐死获刑两年来说,胡明月被判无期徒刑显然是过重了,

老人"活埋"朋友助人安乐死中的犯罪主客观要件,与北京科技大学杀同学案并没有实质的区别,加害人钟义纯与被害人曾庆香也是好朋友,曾庆香多次提及身体有病央求好友帮助其自杀。2010年10月19日,二人来到钟家后山上,在服用安眠药后,曾庆香躺入事先挖好的土坑内。大约十五分钟后,钟义纯见呼叫对方没有回应,就按此前约定将其掩埋。为此在法庭上,公诉方指控认为,钟义纯在没有确认曾庆香已死亡的情况下,便填土掩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其行为涉嫌间接故意杀人。但钟义纯的代理辩护人则认为,受害人曾庆香曾多次透露出想自杀的想法,钟义纯并没有杀人动机。法院最终判决钟义纯二年有期徒刑。由于我国大陆没有对此类杀人案件的量刑标准,在北京科技大学女生杀同学案件中,即使胡明月的家人积极赔偿了张翼家人59万元获得谅解,但依然被判处无期徒刑。虽然两起案例比较而言后者过重,却无法指错,这是法律、法官、及辩护人的无奈。

我们的法律会越来越完善,理论越来越丰富,相信将来会出现规范此类被害人承诺杀人的案件。但是,我在思考一个与法律无关的问题:与艾滋病人一样,从前我们国家没有艾滋病人,现在有42万之众;从前几乎没有听说过大学生厌世相约自杀,老人要求活埋等等人间惨剧,现在虽是极端案例,如果我们的青年没有信仰,我们的老人不能终老;或者,今后青年继续缺乏信仰、社会没有完善基本的保障机制,同时社会丛林法则越来越强势的话,则可以预测此类人间惨剧的案件会越来越多的,不可否认惨剧可以促使相关的法律越来越完善。可是,我更但愿社会越来越美好,不然法律再完善又会怎样呢?

(张晓宏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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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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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宏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博士,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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