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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儿童案不构成拐骗儿童罪

2012年03月27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2011年7月15日17时许,深圳龙岗街道新生社区,5岁女童佳佳与父母走散,在马路上哭,被江西宜春籍女子陈某兰遇见。陈某兰称,她陪了孩子两个多小时后,把孩子带回家。当天因下大雨,所以未带孩子去找父母。当晚,她接到姐姐的电话,其父病危。陈某兰称不放心把佳佳托付他人,就带孩子一起回了江西。陈某兰辩解说不知道拨打110求助。

那晚,佳佳父母四处寻找孩子。第二天,佳佳的爸爸徐先生张贴启事,悬赏2万元酬金寻人(后将酬金增至8万元)。

第三天上午,陈某兰的丈夫在深圳看到悬赏公告,告诉妻子。陈某兰遂致电佳佳父母,称孩子在其身边,准备带回深圳,并向佳佳父母索要8万元酬金。

另据报道,陈某兰还曾和两个熟人讲起捡孩子的事,并没有故意隐瞒事实。其父生病、她丈夫不愿意带看孩子的说法也得以证实。还有一个情节,带孩子去江西后,陈某兰给孩子起了名字,还让孩子叫她妈妈。

佳佳父母得知事情原委后,拒绝支付酬金,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陈某兰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得知此消息后,深圳7位市人大代表建议重新查案。

那么,陈某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与本案最有可能联系的罪名除了侦查机关已经提及的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外,还有敲诈诈勒索罪。但笔者以为,依据上面的报道,陈某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陈某兰的行为不构成拐骗儿童罪。陈某兰是在佳佳与家人走散的情况下将其带走,其中没有任何拐骗的行为,所以,陈某兰的行为不构成拐骗儿童罪。

其次,陈某兰带走佳佳之后没有出卖的主观故意,所以,也不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

最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而陈某兰并没有以交付酬金作为交还孩子的前提,所以,也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排除了陈某兰可能涉嫌犯罪的可能性之后,我们来分析佳佳的父母应否支付悬赏的酬金。

笔者以为,陈某兰无权要求佳佳夫妇给付悬赏的八万元酬金。陈某兰领佳佳回家之后的做法是有过错的。陈某兰并非生活在一个偏僻乡村与外界隔绝的人,她作为一个从农村出来打工的人,是有一定见识的,可以推定其遇见类似事情应该知道求助110,确实没有证据证明她不求助110而是将孩子留在身边的行为属于故意,但认定其存在过失是完全可以的。正是她的这种过失行为导致佳佳父母的悬赏从两万元一夜之间飙升至八万。而且,考虑她带佳佳回广西后给佳佳改名的行为,无法排除她是见悬赏金额足够多才肯将孩子交还的主观想法,所以从法律上讲,不应该支持其要求把万元悬赏金的诉求。

纵观本案实际情况,笔者以为,佳佳的父母全额负担陈某兰的实际付出并适当给予一定金额的感谢金还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刘传仓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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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仓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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