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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强制辩护与代理,为什么不?

2012年03月27日    我来说两句(13人参与)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被十一届五次会议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已递交给人大大修,但对律师强制辩护与强制代理制度却很少有人关注。律师强制辩护与代理制度,说通俗点就是每一个案件都必须有律师参与辩护或代理。

我们很多的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如公务员制度、律师制度等等,但很令人惋惜的是往往最精华的部分却没有学到,比如公务员制度的财产公示制度,律师制度的律师强制辩护与代理制度,难道最精华的部分就不合中国国情?

更令人不解的是这样一种关系到律师业兴衰的制度为什么很少人关注,普通人可以以不了解来解释,那我们律师同仁呢?我们律师的人大代表呢?我们律师的政协委员呢?

实行这一制度的条件已经成就:

一、 实行这一制度不要政府任何投入

律师这一行业对于它如何定位,虽然还有争议,但肯定的是政府没有向它投入一分钱,所以实施这一制度绝不会增加政府的负担。虽然,律师们的办公条件并不好。

二、 实行这一制度已有足够的律师

现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四、五十万人,执业律师也有二十几万,完全有足够的律师担负这一职责。

实行这一制度最起码有如下功效:

一、使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公平地得到法律保护

实行这制度后,使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得到具有专业水准的律师帮助,如果有的当事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有法律援助这一制度进行补充。

由于民众对律师作用认识不足,往往忽略律师。在诉讼中,如有一方没有请律师,没有请律师一方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样,当事人显然不能得到公平的法律保护。在非诉的法律事务中,如果没有专业的律师参与,质量一定不高,为事后埋下很多的法律隐患。可以这样说,现在为什么矛盾这么多?就是因为很多的法律事务的质量不高,旧的矛盾没有解决,新的矛盾又产生了,越积越多。现在有一种说法,说法官怎么的忙,案件怎么这样多。产生的原因就是在社会生活中,律师没有充分的参与。矛盾产生了,再来控制立案数量、要求事前调解等等不但是舍本逐末,而且是于法不符。

实行这一制度也不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在现实中,虽然表面上没有请律师,省了一笔费用,但往往为潜规则花费颇多。如能把“黑色消费”变为“白色消费”,对当事人对国家都不是坏事,有利于形成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二、可以改变律师的社会处境,消除公众对律师的误解,加深对以法治国的理解和认同

现在有很多人对律师有误解,认为律师就是谁有钱就替谁说话,是没有是非原则、唯利是图的人,甚至等同于古代的讼师,也有人认为律师是权力的掮客。还有人把它比成是要饭的。可见其处境之恶劣,生存之艰难。当然,要饭的也有层次之分,“叫花头”的处境相对较好,但不能改变其总体处境。如此处境,律师又怎样去捍卫法律的尊严?

律师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不同的角度审视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毫无原则,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人,也不是权力的掮客。如实行律师强制辩护与代理,人人都必须获得律师的帮助,民众就能从制度的层面认识律师,消除对律师的误解,从而加深对以法治国的理解和认同。

其实,律师是正义的使者,是法律的忠实信徒和天然盟友。

三、这一制度是使律师业兴盛强大的关键,也有利国家的兴盛强大

在刑事案件中,据统计70%以止的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这样,一是作为法律监督员的律师缺位,难以保证法律能得到正确实施,二是有一部分人可能迷信所谓的潜规则,也花了一笔费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在民事、行政案件中,要么不请律师,要么什么人都可代理,如此,一是亵渎了法律,视法律为儿戏,所谓的天下第一考司法考试也好象不是十分必要,人人都可以从事法律事务,要这个资格考试做什么,不是多此一举,浪费金钱?二是由于没有专业的律师参与,为事后留下很多的法律隐患,所以,乱象繁生,矛盾叠出,法院不堪重负。事前没有专业人员的把关,事后又没有专业人员帮助解决,法院的负担不重才怪。有的地方,以法院不堪重负为由,控制立案,把矛盾挡在法院之外,百姓有理无处说,和谐从何而来?没有和谐的环境,国家又怎么强大?不过,和谐并不是没有原则的一团和气,没有矛盾,而是矛盾能够通过法治方式解决。

因为法律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律师只有积极的参与其中才能增加律师的影响力,发挥律师作用,但这只有律师个人的主动性还完全不够,还要有制度的保障。我们以申办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法律要求评估要注册评估师,验资要注册会计师,但对制作法律文件却没有任何资格要求,法律文件是很严肃的,但却可以随便制作,没有任何专业资格上的要求,这不能说不是对法律的一种讽刺!这也就是为什么律师会被比做要饭的根本原因,因为可有可无。

统而言之,这种理论上成熟,现实中可操作的制度为什么不实行?甚至鲜有人关注、呐喊?

律师兴则国家兴!

律师强则国家强!

给力,中国律师!

(钟桂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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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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