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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面积缩水引纠纷,合同细节约定当重视

2012年12月29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新房确权后,发现房屋面积缩水了,业主要求按总建筑面积计算差额补偿,开发商却打算将缩水面积按套内和公摊两块分开计算补偿。两套不同的标准,计算出来的赔偿标准差别巨大,双方由此引发争议。那么,此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这其中有几个层次:一是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出现误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是否已经达到3%,如未达到则不适用本条规定,如已达到,则适用本条规定。

二是达到3%的情况下,合同是否约定处理方式,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才按法定。因此,签订合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面积误差问题要考虑周全、约定明确、权衡利弊、有效约束。如近日棕榈四季园内发生的一起纠纷,按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达到0 .6%以上至3%以内的将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给予补偿,而且约定的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这种情况就属于合同有约定的情形,就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至于约定是否合理,因双方均为平等合同主体,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约定是有效的,且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形,一般来说,应照此处理。

三是如合同无约定,则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按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自治”原则,即约定优先,而且,约定可以具体明确,弥补法律条款太原则太笼统的不足。因此,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尤其是处于相对弱势的房屋买受人,更应当重视且有效运用约定的权利,把相关事项考虑周全,约定明确具体,一是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二是如发生纠纷,则有约可据,对方要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付出代价,反过来讲,对方考虑到违约的成本,也就不敢轻易违约了。当然,约定当中有法律或技术层面的专业性问题,可咨询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这样,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绪才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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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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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绪才律师,济南知名房产纠纷律师。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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