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世上到底是先有了鸡还是先有了蛋没有人能说清,就像,分不清楚夫妻之间到底是谁先犯了错,谁犯的错性质更“恶劣”一样。但是这种错误的承担者并不肯定只是夫妻双方,一定还有第三方――孩子。
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离异的父母喜欢以孩子的利益作为筹码讨价还价。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把小孩接到自己家里时,给小孩买好吃的,买好玩的玩具,消费时大手大脚,就是当小孩抚养权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时推三推四;当然,有的情况是:前妻或前夫行使探视权接小孩回家时,另一方也是推三推四的,不是称小孩作业没完成就是有课外辅导,其实这两种行为都是违法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小孩的抚养权和探视权是法定的权利也是义务,离婚的另一方有义务配合权利人行使正当的权利。我们先了解一下探视权与抚养费的法律概念。
所谓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探视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和世界上其它国家法律基本一致,都是从保护小孩的成长的角度设计的。这是因为,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其关系的存续不会因为离婚后再婚而导致血缘关系的疏远,并且如果义务履行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可是,为何大人们还是喜欢以小孩子为筹码呢?主要还是对对方的恨意未消,这就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了,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大多数夫妻做不到“好合好散”所以,离婚后继续着双方的战争,小孩子也无辜的卷了进来。其实当事的双方都没想到,当你履行法定义务时,其实也是对小孩的一种保护。我国有数据显示父母离异的小孩比没有此经历的小孩的离婚率高一倍,为何会出现此种情况?就是因为小孩在成长过程中没有获得与其它小孩一样的父母双方的爱。当小孩还小的时候就让他(她)卷入这么残酷的“战争”。他(她)的小肩膀怎么能承担得起呢?他(她)的小心智怎么能理解大人世界的复杂呢?如果想让小孩以后的家庭生活幸福,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让小孩的亲生爸爸、妈妈陪着他们一起慢慢的长大。即使离婚后再婚的一方也要让小孩能享与受的亲生父、母的爱,这不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对自己孩子负责任的一种行为。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没有很好解决方法,而且此种情况在国外也是被视为难题。在这里笔者只想提出几点设想。
一、发挥基层政府机关的作用,对本辖区内的离婚后带小孩生活的一方进行登记。如果带小孩的一方没有履行对方的探视权,可以暂扣如独生子女奖励费或其它应支付的款项等。
二、发挥单位的作用。如本单位职工没有履行探视配合义务或不支付抚养费的,给予劝解或批评,有很多人虽然认为法院不会在这个事上给其多大力度的处罚,但在单位中,还是很重视“面子”的。
三、也可以让其它的单位给予配合,如幼儿园,学校等。
这个难题既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对此只要全社会都能关注这个问题,都能关心离异的儿童的心理健康成长,就能更充分更好的解决这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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