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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肇事,需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2013年01月10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公安部123号元旦开始实施才几天时间,一则发生在南京《醉酒男夜驾连撞6车撞伤1人》的新闻在网上引发了广泛关注,2013年1月4日晚,一醉酒男子驾驶奔驰Smart轿车在定淮门大街与漓江路附近,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赛欧轿车后逃窜,赛欧轿车上一名女乘客找其理论时被其撞伤,Smart轿车在继续逃跑过程中又先后与5辆车发生碰撞,最后被其他司机强行拦下。

对此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徐海琴律师分析认为,该男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害人害己,不但需要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还面临行政和刑事方面的严惩。

首先要明确一点,什么情况下属于醉酒驾驶?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即属于醉酒驾驶。在本案中,该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为每毫升196.7毫克,远超醉驾每毫升80毫克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其行为已经构成醉酒驾驶。

民事方面的赔偿:

该驾驶员醉酒驾驶,导致1人受伤,多辆车辆受损,需承担赔偿责任。因该驾驶员的醉酒驾驶和逃逸行为,导致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可能需承担全部责任。

因为醉酒驾驶的行为属于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的情形,故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最好的情形也只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相应垫付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还会向该驾驶员追偿。

行政方面面临的处罚:

该驾驶员涉嫌肇事逃逸,并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按照驾证新规,要被罚款200元记12分。

同时因其醉酒驾驶,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刑事方面面临的处罚:

本案中,该驾驶员知道自己喝了酒,也达到了醉酒驾驶的状态,并且事实上也实施了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还存在逃逸行为,并导致1人受伤,多辆车辆受损,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已经涉嫌了《刑法》第133条中的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驾驶员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存在逃逸行为,并且属于醉酒驾驶,其可能面临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该驾驶员醉酒驾驶,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面临严重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实属害人害己,特别呼吁广大驾驶员注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平安过年。

(徐海琴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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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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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琴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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