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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抄家”风气盛行 法治社会应该如何摒弃?(图)

2014年11月26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近来,随着反腐工作的日渐推进,全国各地的大小贪官纷纷落马,而媒体似乎也非常热衷于此类事件的报导,经常用“抄家”“查抄”这样具有视觉冲击的字眼来形容对涉案官员财产上的强制措施。那么“抄家”有何法律依据?媒体的形容又是否真的正确呢?

“抄家”在司法程序中的缺陷

媒体和公众对于贪腐调查中“抄家”环节的迷恋,固然是由概念混乱和猎奇心态所引起,但从司法程序的角度看,中国的执法机构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方面仍有不少现实缺陷。中国现行法律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只在《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款中有过规定,具体条款十分抽象,不利于操作,从而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法律对涉案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通说认为包括“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以及其它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这种概况性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有关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多是由侦查机关自行规定,这种随意性导致了司法权的无限扩大,公民合法财产权难以维护。

“抄家”盛行背后的真问题

在现行司法体制下,财产性强制措施的审批权集中在侦查机关的手中,带有很多行政权色彩。而且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都是由侦查机关行使权利的,这就导致实践操作中侦查机关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的局面。也正是这种程序不健全的机制才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滥用司法权利,从而导致司法腐败。

最重要的是,侦查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既不需要事前审查,也没有规定事后审查和救济措施,即使通过一定途径确认了侦查机关违法,法律也没有规定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不服时,只能申请复议,而让侦查机关纠正自己错误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其难度可想而知。

媒体不应为博眼球而误导公众

在司法部门对徐才厚的财产进行查封和扣押时,几乎所有媒体都自然而然地选择了“抄家”或“查抄”这两个不光彩且不准确地词语。我国是法治社会,媒体应尽可能地使用准确的法律术语来表达国家机关针对当事人采取的法律行动。查封扣押其财产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侦查手段,“抄家”之类的词很可能会使合法行为披上违法外衣,进而误导公众。

一个以法治国为根本的国家,人民不应该是叫嚣着杀人、抄家,而是依法调查、取证、审理,理性的看待整个案件。大老虎落马和小苍蝇被打,理应殊途同归,从依法办案的角度来说没有本质区别,在这一点上,媒体和公众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邦网)

[责任编辑:韩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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