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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致癌辣椒
为了让干辣椒颜色亮泽、卖相好以及延长保质期,竟然使用工业硫磺熏制出数万斤致癌的“毒辣椒”。 熊某熏制这种干辣椒要带防毒面具,自己人从来不吃。
近日,长沙市望城区村民熊某因为用这一方法生产、销售干辣椒被司法机关批捕。
生产有毒食品如何处罚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而食品安全事件却屡禁不止,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等等。这些威胁到大多数民众的人身安全的食品在源源不断的被送上民众的餐桌,难道是我国对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惩罚力度不够,才导致这些现象屡禁不止吗?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湖南长沙致癌辣椒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的工业硫磺而使用、添加,虽然还未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但是这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该受相应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