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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师振谈特许经营”八:不备案的民事法律风险

2014年12月11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司法审判实践中,部分法院曾简单地认为只要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或没有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就判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把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和效力性,并作了明确的定义。就目前来说,司法机关基本形成了统一的认识,即备案只是管理性的规定,不能仅以此确认合同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回答“三、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或者没有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时,也认为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及备案条件的,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因此,被特许人仅以特许人没有备案,诉请法院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依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许人是否已经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应当向潜在被特许人披露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进行披露,很可能会引起被特许人以特许人隐瞒信息为由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返还特许经营费用,赔偿其损失的诉讼,其诉讼请求往往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也不排除个别法院因对法律的理解不同,直接以特许人没有备案为由判决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这样的案例在实践中也是存在的。因此,知名特许经营律师崔师振提醒大家:特许经营实践当中,特许人一定要重视防范未备案的民事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董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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