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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5月28日,原告广西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特许原告在南宁市范围内经营Aise&Douce休闲服饰零售业务,期限为两年;经销方式:原告在经销期间所开设的Aise&Douce品牌专卖店(柜)面积不得低于50㎡,专卖店(柜)的外观设计、道具布置、广告、包装、海报等形象依照被告提供的设计图案与要求,行销中要遵守被告的规划手册及陈列手册,被告派督导员一名,负责检查、指导原告的各项开业准备工作。
经销期限:合同期以被告开业起计算,合同执行期为1年,合同期满,被告根据原告经销业绩确定是否给予原告续约优先权;经销许可条件:原告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天内向被告交纳区域独家经销权押金5万元,在本协议终止并结算无误后被告退还原告,原告交纳保证金10万元可转为货款,Aise&Douce服饰价格实行被告统一定价,价格为吊牌上所标注为准,正品为服饰吊牌价之3.8折,被告实行配货制度,按原告实际店铺面积进行发货,原告在收到货品45天内对该批货品可进行换货。
无形资产:原告不得擅自使用Aise&Douce商标的文字、文体,不仿造商标,不得在专卖店贩卖其他品牌商品;双方权利义务:被告按价折扣销售给原告,原告按建议价销售,合约规定期限内被告不得在同一城市发展第二家特许加盟经销商,原告未经被告批准不得跨区域串货销售,被告应当为原告培训管理、销售人员,原告保证店员统一着装并培训上岗;被告如迟延交货,赔偿原告已付预付款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原告无故延期提货,应承担该批货款每天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原告不得无故拒收预定的货物,被告不得无故拒供预定的货物。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安排了不低于50㎡的铺面,按被告提供的设计图案与要求进行装修,并根据被告商函要求于2010年6月29日将押金、保证金合计15万元转入被告账号,被告收到后,于同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收到原告押金5万元的收据,于8月7日在保证金1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发送首批Aise&Douce服饰合计396件,随货发送的还有标有Aise&Douce标志的陈列道具、衣架、裤夹等。
原告认为被告所发的首批货物为尾货,遂于8月12日向被告提出退货,经被告同意后,于9月8日以空运方式将被告首批货物及附随的物品退回被告,被告于9月30日在商函回执上确认已收到原告退回的货物共计396件。之后,被告一直未重新发货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无故拒供货物,且未依约派人到原告处指导原告的各项开业准备工作,也没有对原告人员进行培训,已构成违约,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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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对被特许人进行培训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完全由特许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特许人对被特许人进行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费用等一旦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则构成了特许人的合同义务。若特许人违背了此项义务的话,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广西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装饰店面、向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交纳区域独家经销权押金和保证金,但被告未依约派人到原告处指导原告的各项开业准备工作,也未对原告管理、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构成了违约,导致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广西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作协议》;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押金5万元、保证金10万元。
知名特许经营律师崔师振建议特许人在约定合同培训内容的时候,一定要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约定自己的培训义务,且不可随意约定,以至于因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