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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和产品对特许体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销售产品的特许经营体系中,尤其是在销售只有特许人才能提供的包含专有技术或独具特色的产品的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往往是被特许人进货的唯一渠道,特许人能否保证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产品对被特许人能否正常经营至关重要。因此,知名特许经营律师崔师振提示大家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具体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一)特许人不要在合同中约定过多的设备和产品的供应义务。实践当中,为维持其统一品牌形象或保持其产品质量,特许人往往对加盟商购买设备、加工原料及产品进行严格限制,要求加盟商必须从特许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供货商处购买,不允许加盟商私自从市场上自由购买。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这种限制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特许体系的统一性,有利于普通消费者获得优质商品及服务。但也加重了特许人的供货义务。如果特许人不能履行此义务,就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特许在合同中,特许人要根据自己特许经营体系的需要,适当约定自己的设备和产品的供应义务。
(二)特许经营中,设备和物品包括专用设备物品和通用设备物品两种类型。专用设备和物品是指由制造商按照特许人特定的要求(种类、规格、品牌等)制造的设备与物品.这类物品根据特许人的特别要求专门定制,一般市场上购买不到,只有通过特许人以转让或租用的形式提供给被特许人。特许人可以把这一类的设备与产品供应约定为自己的合同义务。通用设备和物品一般是指除了专用设备和物品之外,可以在一般市场上购买到的设备和物品。这些设备和物品可以由特许人统一采购,然后提供给被特许人,也可以由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明确规定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标准自行采购。
(三)特许人在约定设备与产品供应条款时,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约定自己的供应义务。千万不能超越自己的能力进行约定。实践中不少特许企业因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供货义务,被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特许人在履行设备与产品的供应义务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提供的设备、产品一定要符合合同的约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特许人千万不能提供不合格的设备和产品,提供“三无”产品。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