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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女子被查处侵占单位750多万元,被判决职务侵占罪。但是为了不被监禁,制造监外执行的条件,该女子竟然一口气连生了3个娃。2014年,该女子向广州中院申请减刑假释,近日广州中院已对张某裁决不予减刑。
一、女子连生三娃只为逃避收监
2004年,公安机关抓获了侵占单位750多万的女子张某。该女子在侦查阶段怀孕,被取保候审。2004年6月,张某生下孩子。2005年7月,张某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继续追缴赃款退赔给被害单位。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之后张某应依法入狱服刑至2015年7月5日。不料张某又怀孕了,2007年4月又生下一个孩子。生完之后又怀孕,直到2009年9月一口气连生了三个娃,期间都获得了暂予监外执行。直到2012年8月,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由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也属于服刑期间,所以此时张某距离出狱就剩下不到3年时间。在监狱服刑期间,张某共获得嘉奖21次、表扬3次,2014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广东省女子监狱考察后认为,张某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法院减刑8个月。2014年底,张某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了减刑假释的申请。
二、法院裁决不予减刑
近日,广州中院作出裁定,认为张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刑罚并因怀孕及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其本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悔罪、赎罪,但其不思悔改,在判决生效后,利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多次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多名子女,故意规避进监执行刑罚达7年之久。
虽然张某入监后有一定的客观表现,但其主观认识尚不足以认定为有悔改表现,因此裁定对张某不予减刑。
三、减刑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
1、可以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2)有立功表现。
根据《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①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②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④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⑤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2、应当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在本案中,不存在立功的情节。张某申请减刑的依据也是“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是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核心要素,应当通过其服刑期间的思想、行为和客观改造表现进行综合的认定。但是张某人为创造怀孕条件,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时间,逃避入监执行刑罚,即便入狱后表现良好,但是其主观上难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被广州中院裁定不予减刑也合情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