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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1日以来实施的新《广告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就连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平台转发广告也可能违法,甚至最高可能被罚100万。这可让玩朋友圈的朋友吓一大跳,这转发个朋友的广告风险极大啊。这是真的吗?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可能被罚100万?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回应称:在微信上,以盈利为目的违法广告的发布者,将根据新《广告法》查处。但会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并非转发虚假广告一定会被罚。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显然,转发虚假广告被罚是有条件的。那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一、转发虚假广告构成违法的条件
1、转发的内容为虚假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2、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而转发的。
在追究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很多人会说,我只要坚决不承认自己所发布的广告是虚假的,你也没办法啊。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工商机关只要有根据推定“应知广告虚假”,即可以实施处罚。比如说,《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出现“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如果发布或者转发的广告出现这些内容,工商机关就可以推定“应知广告虚假”而进行处罚。
3、自然人也是广告发布者,需担责。
新《广告法》对旧法进行的修改之一,就是扩大了广告发布者的范围。根据旧法的规定,广告发布者是“法人和其他组织”,跟自然人无关,所以对自然人发布的一些推荐商品的消息不能划入“广告”的范围。但是根据新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以自然人也属于广告的发布者,转发虚假广告也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称,有些情况会区别对待,比如说以盈利为目的的始作俑者当然要罚,跟发布者是一样的,会按照《广告法》查处。但是某人只是好心帮朋友的忙,不是一个主要责任者,不会像罚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主体责任那么严格,也要有相应的处罚。
二、转发虚假广告要承担什么责任?
1、行政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有收费的情况下才有处罚。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罚款是根据广告费的数额来计算的,即使所称的”广告费无法计算或者偏低“的意思也是有广告费,只是难以计算或者偏低,而非没有广告费。所以对于只发布了虚假广告,但是没有收取广告费的,只能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了,而无法罚款。现实中收取广告费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发微信红包了。
2、民事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发布者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转发虚假广告,可能面临相应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朋友圈转发广告,只要转发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是货真价实的,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自然不用担心。但是如果对转发的产品质量不确定,自己没有使用过,则最好不要转发。如张国华所言,朋友圈,私人圈,这个在监管上还是有法律的方面的规范和障碍的。所以在朋友圈里面如果你发现了有虚假违法广告,这个线索很清晰的话,可以举报给工商,工商会去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