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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播《栀子花开》,TCL等公司被起诉索赔200万

2015年10月13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由知名主持人何炅执导的歌曲同名电影《栀子花开》,借助快乐大本营等强势宣传媒体,一经上映,便取得不俗票房。但光鲜的背后仍受到侵权困扰。近日合一公司以《栀子花开》在热播期间被TCL公司及全球播公司在网上播放,侵害了自家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海淀法院,并索赔200万。

合一是优酷土豆集团旗下的一电影公司,也是该电影的出品方之一。全球播公司,是TCL集团下一全资子公司。合一公司诉称,其享有电影《栀子花开》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该电影热播期间,合一公司发现TCL公司生产的“TCL彩电L43F800A”型号电视通过其“首发影院”栏目播放该电影。该电视在连接网络后,打开“首发影院”栏目就可以流畅播放《栀子花开》,但需一次性支付5元播放费,全球播公司向用户提供微信、支付宝和银联卡3种在线支付的方式,供用户选择。合一公司认为,TCL公司和全球播公司在未征得合一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以收取费用为目的提供《栀子花开》的播放服务,且在该电影尚未在院线下线前就提供该电影的播放,严重侵犯了合一公司的相关权益,因此起诉要求判令这两个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

在本案中,涉及当前影视作品维权的核心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说,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上作品的立命之本。为了抢夺优势资源,我们甚至经常会看到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字样。那究竟如何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专有权利,不仅可以授权利用,而且可以禁止未经授权的非法使用。其权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许可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二是获酬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三是转让权,权利人可以转让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具备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认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通常应以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或以其它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为标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属于为服务对象传播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提供技术、设施支持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技术、设备服务,但其与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频道、栏目等内容方面存在合作关系的,可以根据合作的具体情况认定其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四)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主题、质量、内容等进行审查或者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涉及内容的选择、编辑、整理,以决定是否在网络上发布的,其行为构成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基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对著作权状况之外的内容进行审查的除外。

三、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一)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核心是“通知+移除”。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红旗原则

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著作权(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移除侵权信息,就算著作权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先前已有类似电视厂商和网络公司被告侵权的案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院认为电视厂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以涉案电影是否由其上传或者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以及是否实施了对网络公司提供的视频内容进行选择、编辑、整理等行为为标准。至今TCL和全球通公司尚未作出答辩,说谁对谁错还为时尚早,让我们静待该案的后续发展。

[责任编辑:何恒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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