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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到2004年,从一个好丈夫被“变成”一个“强奸杀人犯”再到终于沉冤得雪,徐辉花了16年。警犬走到徐辉一家三口所在的位置就不愿继续走下去宣告徐辉牢狱之灾的开始,到珠海中院重审认定徐辉作案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判其无罪,徐辉终于用了整整16年说服别人自己是无辜的。
案情回顾
1998年8月25日早上8时许,一具裸尸打破了珠海西部地区一个叫小林镇的小镇的安宁。当日早晨,一名晨练者在经过离小林市场不远处的一个丁字路口时,突然发现路口土地公神龛旁躺着一具裸尸。死者是一名女孩,19岁,叫严某娟,本地居民,因年轻貌美被当地人称为“小林之花”。很快警察云集这个小镇,展开调查。很快,两条警犬根据现场嗅源追踪到与死者隔街相望的小林镇劳动服务站,而居住在服务站二楼南侧的服务站副站长徐辉就进入了警方视线。在最初侦查阶段,警方发现徐辉和严某的男朋友周某均有作案嫌疑。但经进一步调查,周某有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明,没有作案时间,从而排除周某作案嫌疑。案发后的第23天,1998年9月17日晚上9时多,徐辉作为嫌疑人被警方带走,自此开始了十余年的牢狱生涯。
一审
事发一年后,珠海市检察院指控徐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1999年珠海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辉无视国法,采取持砖块砸头致人昏迷的暴力手段,奸淫妇女,情节恶劣。一审判处被告人徐辉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200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后,徐辉开始在广东四会监狱服刑。
申诉
哥哥徐庆,十多年来一直在为弟弟奔走疾呼。徐庆也曾劝弟弟,只要认罪减刑就能早日回家,但徐辉不听,每当监狱里有减刑的机会,他都会拒绝,“我没犯罪,我不要减刑!”
再审
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2011年,广东省高院对该案发出再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珠海中院、省高院一审、二审裁定,同时将本案发回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
由于该案复杂,重审历时近3年。经过重审,珠海中院认为:被害人阴道内提取精液的DNA鉴定,限于当时的技术水平和客观情况,仅提取到四个位点进行鉴定,虽然不排除是徐辉精液,但位点太少,概率过低,结论远远达不到同一性的证明要求;警犬气味鉴别鉴定的可靠性不足;案发于深夜零时,被告人徐辉供述细节与现场勘查情况、现场照片高度一致,不合情理;被告供述作案经过及作案工具不合情理;客观上不能排除被告人辩解所称部分案情是道听途说所获悉等。
2014年,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认定徐辉作案证据不充分,根据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宣告徐辉无罪、当庭释放。
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徐辉的翻供
徐辉说,当时对他的审讯差不多持续了5天5夜,共计108个小时,不让睡觉,一打盹就被照强光,甚至办案警察拿一根牙签在他面前晃, 威胁“你睡觉就用牙签锥你的眼睛”,因精神熬不住,为求解脱,选择认罪。当他在看守所睡了一个大觉后意识清醒,便开始翻供。
二、一二审判决关于精液DNA的认定
据一、二审判决,定徐辉有罪的证据之一是对从死者阴道中提取的精液进行DNA鉴定,结论为“经DNA检验,严某娟阴道提取物含有两个不同个体成分。不排除含有徐辉、周某的精斑”,其中周某是严某娟生前男友。当年判决时甚至还用了“被害人严某娟阴道提取物的鉴定结论不能肯定是徐辉的,但也不能排除是徐辉的”的表述。
疑罪从无
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优势证据原则”不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高的多,即我们众所周知的“疑罪从无”。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注意,一是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认定只能依靠证据。二是确立了运用证据证明的范围,即证明对象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注意,一是说明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非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二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要以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程序所确认为标准,那些反反复复、庭审中翻证翻供或确认为非法证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徐辉表示他曾遭严刑逼供,而在逼供下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毒树之果,理应排除。
“排除合理怀疑”:即“办案人员在每一证据均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经验进行推理、判断,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性怀疑的程度。”像徐辉案中关于精液DNA的认定,无法认定为是徐辉的,则有可能是别人的,存在着明显的合理怀疑。
波士顿律师中有一段话,“如果控方要证明被告有罪,必须要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证明其有罪。这是非常高的证明标准,也是我们向来恪守的标准。我们设定这样的标准是因为一旦我们降低这个标准任由人们被定罪,监狱里关的不仅是罪犯也关进了清白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