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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快递员?90后女孩诉北京邮政就业歧视获赔两千

2015年11月10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男生in,女生out,这在快递领域或明或暗地成为一条招工铁律。但是今年一起90后女孩诉邮政公司就业歧视一案,明白地从法律层面确认:女孩不能做快递员构成就业性别歧视。

事情是这样的:

90后女孩小娟在网上看到手挽手公司发布的关于邮政公司招聘快递员职位的广告,内容为“任职资格:男,年龄:18-45岁,身体健康,无纹身,无前科”。因为喜欢快递员一职且认为自己能够胜任,遂于2014年9月24日向手挽手公司在线投出简历。

当天,小娟便接到了手挽手公司的面试通知电话和短信。第二天下午,小娟到邮政公司的酒仙桥营投部面试。人事部的人事专员郭某说:“我们这儿从来没有过女快递员。”之后在小娟争取下,营投部的戴主任同意让小娟跟着其他快递员试干两天。9月28日,根据试干结论,双方达成于10月8日签约的意向,戴主任要求原告先做入职体检。

10月1日小娟到医院做了入职体检,此后并没有签约,“给戴主任打电话,对方称生病没有上班,让我联系另外一位姓李的女士”。10月18日,她接到李女士的电话,得知并未被录用,询问不能签合同的原因,李女士确认因为小娟是女性,所以总公司(邮政公司)不批准签合同。

于是,小娟将邮政公司和手挽手公司诉至顺义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

北京邮政速递在庭审时表示,投递员是法律法规禁止女性从事的负重体力劳动。《邮电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电信线务高空作业、邮件押运工作,以及连续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对女性生理机构有特殊危害的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被告称,投递邮件属于邮件运输范围。

此外,邮政速递认为,小娟明知不招女性而故意应聘,为恶意制造诉讼陷阱。

案件争议核心有两点:

一、是否构成就业性别歧视?

(1)快递员负重适不适合女性?

原告认为,被告招聘条件仅限男性,构成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原告选择被告公司做快递员就是因为被告公司的邮件较轻。原告身体条件也是很好的,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中不连续负重是适用法律不正确。

被告则表示,我国“女职工就业范围”中明确规定了女性工作的负重标准,投递员的工作非常辛苦,邮件重量不一,邮件有大有小,假如原告成为被告的员工,有邮件超过25公斤,那被告让原告搬运就是违法了,这样也会构成了对女性的歧视。

(2)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原告制造恶意诉讼陷阱?

被告直指原告恶意诉讼,其认为,小娟是学习美术的大学生,对招聘中大量招聘女性的广告视而不见,专挑与自己专业毫不相干的任职资格要求男性的投递员招聘广告投送简历,自接到劳务公司电话开始,每一步都录音、录像,不符合求职心切应聘者的常情常理,让人怀疑动机。

原告代理人回应称,被告陈述原告恶意诉讼,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保留追究被告侵权的权利。其表示,原告录像是原告维权意识较强,且维权还存在不足之处。原告随时保持录像录音是依法维权,没有采取违法手段,是值得鼓励的。

(一)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恶意诉讼的特征:

1、实施恶意诉讼行为的主体是当事人。

2、恶意诉讼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事前经过有计划、有步骤的预谋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虚拟或者扩大某项争议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就该项事项判决或者调解以达到损害第三人的合法的权益的不法目的。

3、恶意诉讼是以利用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权而达到不法目的的行为。

4、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恶意诉讼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邮政公司对小娟实施了就业歧视,给小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结合邮政公司在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判决邮政公司给予小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缺憾:在本案中,顺义法院认定邮政公司就业歧视,维护了我国宪法坚持的男女平等,维护了我国劳动法坚持的男女就业平等,但同时法院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做出适当的惩罚性处罚或者警告,更没有责令用人单位停止性别歧视行为,这导致本案的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性别歧视问题的存在。

附:中国女性就业歧视现状

一、女性就业歧视由来已久,且愈演愈烈

1、接连41次面试不成功,姜小姐认为这和自己已婚未育的特殊身份有关,只好隐瞒已婚身份找工作。“婚后明显感觉没有结婚前好找工作了。”姜小姐发在武汉一家论坛的吐槽帖,引起众多网友共鸣。

2、“请问您结婚了吗?有孩子没?”想换份工作的张小姐刚进门求职,就被一家企业的招聘负责人问得有些冒火。国内一份相关的调查报告显示,“约每4个女性被调查者中,就有一位有过在应聘中因是女性而被拒绝的经历”。

3、“最近老板找我谈话,示意公司招聘尽量少招女的,而且要我打探哪些现聘女员工有生育打算,特别是想要生育两孩的。”长沙某文化公司人力资源主管王女士称,公司女性员工仅有30%,“估计接下来会更少。”

……

二、女性就业歧视背后的现实原因

1、就业形势:求职者过剩致使企业有恃无恐。

2、招聘企业:担心休产假致工作断档。

3、监察部门:企业招聘对女性婚育要求较隐性。

4、执法不严:企业被举报性别歧视,受罚者少且受罚力度小。

5、求职女性:隐瞒婚情,不敢去投诉或者觉得维权成本大。

女性在劳动力市场存在就业歧视的事实无可争辩。虽然有法律条款保护公平就业、禁止性别歧视,但缺乏可操作性。其中,最大的一点就是基于女性的三期问题:女性享有怀孕、生育、哺乳三个假期,加上女性独特的生理周期因素,结合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录用女性往往意味着用人单位要承担更多成本。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它们的根本目标也是权利。所以拒绝女性进入似乎也成为一种潜规则。但如中南大学社会学教授李斌所言,“生育是社会责任,不能由女性独自承担,更不能使她们因这一无法替代的贡献而堕入弱势群体。就业性别歧视影响民生与社会稳定,伤及社会公平,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和警惕。”(来源:法邦网)

[责任编辑:何恒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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