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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公安部破获一起特大地下网络赌博案,抓获90余名犯罪嫌疑人,冻结银行账户3000余个,涉案金额5000亿元,参赌人员近百万。这个庞大、隐蔽、疯狂的财富“帝国”的陷落是我国近几年来整体摧毁集赌博网站研发、维护、出租、开设赌场于一体的特大跨境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精彩战役。
案件侦破经过
2014年9月15日,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发现有人在阿波罗酒店登录赌博网站,随即开展立案侦查工作。经侦查发现,这批赌博网站的后台运营维护都出自同一IP,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豪威科技大厦,使用者为深圳市某网络科技公司。由此,该案源头直指广东。
案情上报后,公安部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代号“1·09”,并将其列至“断链”专项行动,明确以湖南省公安厅为主,广东省公安厅协助,在广东境内打一场以抓获许某辉为首的地下“六合彩”顶层犯罪集团的围歼战。
2015年7月2日,公安部对“1·09”专案犯罪嫌疑人实施收网。抓捕行动中,湖南与广东民警分成18个抓捕组,分别在汕头、揭阳、深圳、广州、东莞五个地区同时进行抓捕,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4名,捣毁网络赌博窝点12个,并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14家银行总行涉案账号进行冻结。
2015年9月18日,公安部组织开展第二次抓捕行动,将躲藏在广东揭阳的许氏犯罪团伙网站研发人员一举抓获,“技术链”被斩断,赌博网站失去了生存根基。
案件特点
涉案资金巨大——犯罪团伙创建500多个私彩赌博网站,一个月的投注额逾1000亿元,涉案赌资逾5000亿元。
涉案人员众多——数据显示,赌博网站实时在线人员12万余人,国内参赌会员近100万人。
涉案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层级管理严格、网络安全防护周密,并以亲友为纽带,“传销式”扩张。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刑法对此予以严厉打击。
赌博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聚众赌博
1、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2、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以赌博为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
(三)须以营利为目的
构成赌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开设赌场的方式
1、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2、网上开设赌场。即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
3、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即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
(二)网上开设赌场
1、具体行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情节严重
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赌博犯罪要与一般的违法行为相区分。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为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