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客服热线:15811286610
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婚姻房产刑事债务劳动交通合同
23岁女子工作时被男友被杀害
石某来到小娟所工作的公司,残忍地将小娟杀害。
留学生漏洞消费超2千万
“发现银行漏洞消费”消息引发关注,究竟是怎样情况呢?
法邦网蔡绍辉律师走进校园
蔡绍辉律师特邀为三年级的四个班级共160名小朋友就法律知识方面进行专项课外知识教育。
首页法邦时评法律名人谈热点追踪法邦视频明星那些事儿曝光台民生社会贪腐深度

嘿,你挡了我的阳光——南京第一高楼侵犯他人日照权被判赔10万

2015年11月24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在现代社会,高楼大厦似乎成了发达城市的标配,但有的时候建筑物的增加和住宅高层化会危害相邻住宅的采光、日照。这不,“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就因为妨碍了周边一些居民家的采光被诉诸公堂,法院认定其侵犯了他人日照权,判赔10万元。

前因后果

2004年,陈先生为父母购买了南京市厚载巷阳光阁小区某幢203室产权房。该房正面朝南,自然采光条件好,正是看中这点陈先生才下决心购买的。2005年,由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建成竣工。大厦建成后,以其358米高度雄立于南京鼓楼广场一恻。“紫峰大厦”在成为南京新地标的同时,也与周边市民引发了一些纠纷,主要表现在大厦妨碍了周边一些居民家的采光,这其中就直接影响到陈先生家。

2007年5月,南京国资绿地通知陈先生父母及另三户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对“紫峰大厦”影响他们家庭采光问题进行协商,并于同年向另三家各支付了补偿款5万元,但唯独没有陈先生家。后陈先生去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对方称陈先生家符合日照标准,故拒绝了对其补偿。2010年,陈先生的父母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法院,但后来因故而撤诉。这之后,陈先生接替父母的维权行动,一直在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对方就是不给明确答复。无奈之下,陈先生于今年5月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称被告建设的“紫峰大厦”侵害了其家庭日照权,主张被告一次性补偿其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紫峰大厦”建成后,使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至国标以下,对原告及家人的健康和生活势必会造成有形或无形的影响,侵犯了原告的日照权。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索赔10万元的全部诉讼主张。

何谓日照权

1、日照权的概念

日照权,是指公民享有照射自然阳光不被遮挡、能够满足采光及其他与自然阳光相关的能满足人类生存必须的权利。日照权是业主居住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相邻业主,均不得改变现状或改变现状后影响他人的采光。

2、日照权与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日照权属于相邻权的一种。

3、日照权与采光权

从理论上讲,采光和日照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采光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采光中所指的“光”,一般指自然光,也可以是非经人工中介的反射光和透射光。日照则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享有的太阳直射光。二者均属于不动产的相邻关系范畴,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将它们统一称作“采光权”、“日照权”或者“阳光权”等。

日照妨害的法律规制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该法并没有对相邻不动产之间应保持的距离、构成妨害采光和日照的要件以及妨害的法律责任构成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但该法条不仅会使人觉得“只要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即使采光和日照,法律也不保护”,而且,也没有明确规定侵犯后应当如何处理,缺乏可操作性。

日照侵权的认定

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日照侵权的赔偿

1、赔偿与补偿

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2、 赔偿内容和原则

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

在“南京第一高楼”被诉侵犯他人日照权一案中,主审法官武加庆说,生命离不开阳光,阳光不仅于生命而且对健康也是十分重要。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公众的日照权、亦即“阳光权”更要保护。正因为如此,国家和地方才出台了相关钢性标准,而这些钢性标准,也恰是法院判决所要考量的依据。正是基于该理念,结合涉案房屋日照减少程度,以及日照减少对原告家庭生活、人员健康、房屋价值等的影响固素,法庭认定“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侵犯了他人的日照权,并支持了原告的10万元索赔主张。(来源:法邦网)

[责任编辑:何恒恒]
标签

网友评论

 共0人参与 -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法邦网立场。

新闻推荐

夫妻离婚 对有精神障碍的成年子女是否还有抚养义务

热点新闻

推荐阅读

法邦时评

丈夫婚后6年才知妻大14岁 求撤销婚姻登记的依据是什么

导读:2017年8月28日,一则丈夫婚后6年才知道自己妻子比自己大14岁的新闻跃入大众的眼帘,一时间大家对“撤销婚姻”的讨论热度也逐渐提升,法院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邦网为您解析。丈夫婚后6年才知妻大14岁据新浪新闻报道,男子陈某与妻...

法律名人谈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反馈留言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