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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90万买房后发现男尸:买房遇“凶宅”,这房能退不?

2015年11月30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浙江温州苍南龙港一男子花90多万元买房没想到房内有腐尸——真是吓死宝宝了。辛辛苦苦攒钱,欢天喜地买房,一具男尸足以破坏换新家的好心情,进而带来一个难题:买房容易退房难,那买房遇“凶宅”,这房能退不?

涉事房屋是位于浙江温州龙港镇翔光巷一民房。原房东是李女士,她家共有2间相邻的5层落地房。20多天前,她与龙港当地一倪姓的男子签订了协议,双方约定以90多万元的价格成交。“倪某先支付了10万元定金,最近将余款全部结清。”李女士称。但新房东倪某接收房子后打扫时,却在三楼一房间发现一具腐烂男尸,遂报了警。根据在二楼的租户饶先生称,20多天前,倪某下定金的时候,自己曾接待过他。当时,倪某从一楼到五楼,将房子看了个遍,唯独三楼后面的房间没有进去看。饶先生说:“房间是锁着的,大家以为里面放着一些酒楼的设备就没有进去。”目前,苍南警方官方微博称,经查,死者系董某(男,1995年出生,重庆黔江人),死亡时间较早,尚未发现他杀嫌疑。好好的买了房子却发现尸体,以后住着也很难心安。那遇到像买到“凶宅”这类倒霉事,这房子能退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便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出现满足约定的退房条件或者出现法定的退房情形,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一)开发商“五证不全” 。

不少开发商在没有取得五证的情况下即开始出售住宅产品,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开发商想要合法出售商品房以上证件缺一不可,否则会视为违法操作,购房者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这种情况购房者也可要求退房,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交纳的房款及利息。

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一房二卖”或者“秘密抵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四)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五)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六)变更规划、设计。

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选择是否退房。若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七)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取得贷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出卖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八)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法院也会支持。一般认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室内居住人的健康、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等。

买到“凶宅”是否能退房,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如已声明非凶宅,但是实际却隐瞒了凶宅情况的,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双方并未提起房屋是否属于凶宅,则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所以最好在合同中对凶宅退房进行约定,防患于未然。(来源:法邦网)

[责任编辑:何恒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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