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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仅限本人使用,冒用医保可能构成犯罪你造吗

2015年12月21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自己的社保卡,给家人买药,你知道可能会犯罪吗?近日,浙江诸暨市一母亲让女儿用丈夫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

浙江诸暨市邹某患高血压已有30多年,平日里要吃不少药。因邹某只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报销不少医药费。为省钱,邹某便让自己52岁的小女儿周某,拿着老周的社保卡去配药。从2011年2月至今年7月,周某用她父亲的社保卡,为母亲配药34次,报销药费11376.64元。父亲老周因长期卧病在床,对妻子女儿使用自己社保卡的事全然不知。案发后,邹某和女儿退缴赃款11376.64元,并被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22753.28元。母女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今年8月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近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邹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的理性

有人说,有关部门判罚过重——不过是刷了几次自己家人的社保卡,而且累积数额只有一万多元,便让母女俩双双获刑,如此判罚未免太重太没人情味了,还有人称此事发生与穷有关,是“穷人的悲哀”。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江苏省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为,以3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在本案中,邹某和小女儿周某,以骗取社保基金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得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邹某和周某取得财产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邹某和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毫无疑问。法院的判决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问题,而且使用缓刑,更多的也是对人情的照顾。

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罚”

有人称,我国《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规定,即对违法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处罚。邹某和女儿不仅退缴“赃款”11376.64元,而且被诸暨市人社局处以双倍罚款22753.28元。在此情况下再施以上述刑事处罚,重复处罚的合法性显然存疑。

(一)一事不再罚针对的仅为行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所以,我们平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罚”仅限于行政处罚,一个违法行为的性质变成犯罪,则意味着法律危害性的扩大,不能因为已经追究过行政责任就代替刑事责任。

(二)同种类处罚不叠加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所以,邹某和周某的处罚分别为行政罚款和刑事处罚,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但是其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可以折抵相应的刑事罚金。

法律无情亦有情

法律是无情的。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区分富人和穷人,它不优待强者,也不同情弱者。舆论之所以一边倒的同情着两位“倒霉”的当事人,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邹某和周某符合我们对弱者的定义。丈夫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获刑的小女儿52岁,获刑的母亲有高血压。而同情弱者是人的一种天性和本能。第二,众多网友感同身受的代入感。此前媒体曾报道过,“退休省级干部住一次院花费高达300万元”、“退休厅级干部每天都提着药兜到医院开药,过了马路就卖给药店,退休十几年天天如此,风雨无阻”。大家对此有谴责有愤慨甚至可能有些说不出口的羡慕。但我们差不多只是平凡的大多数,每日为柴米油盐酱醋茶而奔波,为家里一次大病来袭而焦头烂额。当该案发生时,我们自然地把自己代入了邹某和周某。第三,对胡乱使用亲人的社保卡习以为常。很多人对社保卡的功用存在误区,认为卡中余额可以自由支配,家人可以共享共用。殊不知社保卡中的钱由个人缴交和国家补贴两部分构成,专款专用于医疗救治和社会保障方面支出,严格说来,社保卡中的钱为救命钱,即使卡中有较大余额,也不能挪作他用。邹某和周某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拗于案件本身,既无必要,也无意义。

法律亦有情。法律是冰冷的条文,但是却也包含着热情的要素。第一,缓刑制度。第二,法官自由裁量。在本案中,邹某和周某分别被判决拘役3个月,但是考虑到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法院判决缓刑5个月,这意味着在5个月缓刑期内,只要邹某和周某好好表现,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免于入狱执行。这正是法律的仁慈。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们对该案的焦点不应在法律的适用问题上,因为它无懈可击。习以为常的,未必就是正确的,合法的。一旦有人对司空见惯的事情提出不同的观点就会饱受质疑。其实,我们真正要关注的,是政府如何建立健全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是如何在源头规范药物管理,普通民众如何更好更简单的享受到国家医疗保障的福利。路漫漫其修远兮,政府要做的,还有很多。(来源:法邦网)

注:社保五不能,七不管

下列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医疗保险单据,处方,病历,医疗文书的。

2、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重复开药,超量开药的。

3、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的。

4、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并发生医疗费用的。

5、冒名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社保七不管

1、异地就医不管。

2、住院最高赔付15天。

3、意外不管,包括交通意外。

4、第三者责任不管。

5、住院费1500元以内不管。

6、60岁前身故只给四千丧葬费。

7、丙类药不管。

[责任编辑:何恒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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