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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工程师疑似遭美“钓鱼执法”:罪乎?冤乎?

2016年01月04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钓鱼本是闲情雅趣,但是在欲望之海垂钓罪犯引来诸多反对之声。近日,在美华裔科研人员接连被疑“间谍”的背景下,一桩华人工程师去年年底疑似遭遇“钓鱼执法”,从而被美国有关部门逮捕,被控涉嫌窃取拥有专利的源代码的案子引发各界关注。

在刚过去的2015年年末,准确来说是12月8日,美国检方向纽约州白原市联邦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窃取商业机密”罪名指控29岁的许家强,并指责他试图“将所窃取的源代码出售给其他公司,依据联邦法律是重罪”。但根据许家强的父亲称,许家强是在当地时间12月7日下午被拘捕的。此前他接到邀请,说要到美国谈合作,还要参加一个学术会议,后来证实这个学术会议完全不存在。“我们找相关律师咨询过,警方钓鱼执法确实无疑”。据路透社报道,许家强是在与美国警方一名卧底碰头后被捕的。卧底人员假装成计划创办数据储存新公司的“投资者”与许家强进行接触。警方称,已经录下许家强所说的“利用这些代码制作软件卖给其他公司”的证据。这只是一起个案?还是近年来多名美国华裔科学家无端遭窃密指责事件的一环?仅就现在的事实我们尚无法知晓,只能待美国按司法程序展开调查后才能还原真相。

美国式钓鱼执法

针对案情复杂、取证难的案件,钓鱼执法在美国历史上非常普遍,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

银锹行动

20世纪90年代初期,芝加哥腐败非常严重。1991年10月,FBI秘密地逮住一个油滑的包工头约翰·克里斯托弗。后FBI与约翰进行了秘密交易,如果他能帮FBI逮住几条大鱼,可以将功折罪。该次反贪战役被起了一个代号,叫“银锹行动”。到1995年为止,他们共录下1100盘音像证据,送出贿赂15万美元。涉案者有当选官员、公务官僚、工会领袖、黑手党和不法商人共40有余。此后经4年多法庭诉讼,最终将6名市议员、12名公务官僚和其他人员送进监狱。

但钓鱼需满六物,竿也,线也,浮也,况也,钩也,饵也。一不具,则鱼不可得。所以美国在钓鱼执法过程中也曾情况百出,闹出不少笑话。

速度与激情

为了打击墨西哥黑帮的毒品交易以及对美国的渗透,2009年,美国烟酒枪械爆炸物管理局启动有史以来最大的枪械钓鱼行动,代号“速度与激情”,试图一举打掉整个地下枪械交易网络。行动中,可疑买主购买武器后,执法人员不截查,而是选择监视买主,“放长线钓大鱼”。但整个行动仅仅抓获一些“小鱼小虾”,2000多支“饵枪”下落不明或落入毒贩手中。这一钓鱼行动被称为美国史上“最失败的钓鱼行动”。

我国钓鱼执法现状

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军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原来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这就是引发广泛舆论质疑的上海钓鱼执法案。

何谓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是个比较通俗的说法,更法理性地类似于“ 诱惑侦查”。具体是指,侦查人员或受侦查机关委派的人员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具有双面性的侦查手段,如果运用得当,会及时侦破犯罪,实现刑事诉讼及时追诉犯罪的任务;否则,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极大的威胁,损害侦查机关的形象,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

钓鱼执法的类型

机会提供型:指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产生犯罪倾向(人本身就具有弱点)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为,而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和机会。其特征是:侦查者的行为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使其犯罪行为暴露,诱惑行为充其量只是为被告提供一有利作案条件。

犯意诱发型:指侦查机关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其特征是: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意图不想犯罪,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过度、不适当的刺激行为使其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钓鱼执法已属侦查手段中的畸形,然而在钓鱼执法中还有一种更为畸形的,我们可暂且称之为“陷害犯罪型”,严格来说它不属于诱惑侦查,具体是指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侦查机关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如上述的上海钓鱼执法案,就属于陷害违法型。

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犯意诱发型”之诱惑侦查,不但从实体法上违反了罪责自负的原则,而且从程序法上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追究犯罪的程序和步骤,所以为法律所禁止,更遑论更为畸形的陷害犯罪型了。而“机会犯罪型”之诱惑侦查,则确具有其存在的现实性基础,主要是针对具有天然隐蔽性、犯罪证据难以收集但确属罪大恶极的案子。为了更大的社会利益,在一定限度内允许侦查机关为侦破此类犯罪采用诱惑侦查方式,尚未逾越被普遍认可的国家机关的道德责任界限,故而具有一定的法律许容性。此类诱惑侦查作为侦破特殊案件的必要性手段已被世界各国频频使用,我国亦然。

钓鱼执法,或者说诱惑侦查,可谓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设计合理、运用得当,这种“引蛇出洞—诱以利益—后发制人”可有效惩罚犯罪,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如果超过法律红线,则会制造犯罪,背离调查的初衷。(来源:法邦网)

[责任编辑:何恒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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